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生态葬法,是生态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生态平衡为目标,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重点从抓遗体火化向全面推行生态葬法转变,积极推动“绿色殡葬”,遏制乱葬滥埋和“青山白化”现象,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我县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生态葬法是指遗体火化后,通过草坪葬、树葬、花葬等方式处理骨灰,或者在骨灰堂、骨灰墙(塔、廊)等骨灰集中存放处安放骨灰,达到绿化环境、节约土地、移风易俗的目的。
为实现省市提出的“十五”期末达到公墓园林化、村级墓地生态化、“三沿五区”(即铁路、国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自然保护区、耕地区、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无坟化目标,我县今明两年重点抓生态墓区建设和“三沿五区”坟墓整治工作。2004年底80%以上乡镇、街道、行政村的墓地要建成生态墓区,2005年全面推行生态墓区,开展“三沿五区”坟墓整治工作。
(一)今年起从严控制村级公益性墓地的审批、建设,“三沿五区”严禁再审批建造任何墓地,平原地区以建骨灰集中存放室为主,提倡草坪葬、树葬、花葬等生态新葬法。
(二)原以乡镇、村为单位批准建造的公益性墓地,从2004年10月1日起全部改为生态安葬,并将原有的坟墓全部用绿化覆盖。
(三)2005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三沿五区”坟墓专项治理工作,2005年治理率达到80%,2006年全面完成治理工作。在整治中,一般要求在原地实行深埋、植被,进行树葬或草坪葬。如需迁移,由乡镇、街道督促安放在村级公益性墓地,并实行生态葬法,对坟墓迁移后的墓基,要做好清理工作,属山地的,要进行植树绿化,属耕地的实行复耕,实现耕地、林地无坟化。
(四)按照公墓园林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并积极推行生态公墓型的葬法,公墓区绿化率达到80%以上。
(五)严禁在任何地方对原有坟墓进行修建、扩建、改建,违者由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严肃查处,予以纠正。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选址。各地应科学编制本辖区生态葬法和骨灰存放处建设规划,由民政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生态葬法原则上利用原有公益性墓地进行改造,确需新建生态墓区或新建骨灰集中存放处的,应符合规划要求,并避开居住点。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生态葬法的方式多样,各地应根据本地人文、地理环境实际,倡导多种生态葬法,并因地制宜地选择建设生态葬法或建设骨灰集中存放处。同时,要综合考虑人口老龄化趋势,认真测算当地年均死亡人数,合理确定生态墓区或骨灰集中存放处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规模。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推行生态葬法是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主导职能,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和村老年协会的作用,积极引导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葬法建设。
(四)坚持标准,保护环境。生态墓区的墓穴坚持墓碑小型化,平置、地表无坟头,墓碑工艺应不超过60厘米×40厘米规格,墓区内绿化率应在80%以上。草坪葬、树葬的墓碑工艺不得超过40厘米×30厘米规格。骨灰集中存放处要做到四周绿化,环境美化。加强对墓碑加工点的管理,墓碑石外色采用绿褐色,防止青山白化。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务求实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从建设生态县,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做到有总体计划,有具体实施意见。要加大对生态墓区建设的资金投入,认真组织,先抓试点,再全面铺开。县政府将把它列为“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和文明乡镇、文明村考核的重要内容。民政部门要当好参谋,做好指导,提出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国土、建设、林业、农业、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同时,要发挥好村级领导班子的作用,把深化殡葬改革,建设生态墓区、管好生态墓区写入村规民约。要通过建立、完善农村红白理事会等组织机构,实现对丧事办理和殡葬工作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二)加大宣传,严格执法。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造生态墓区的重要意义,普及移风易俗的科学知识,倡导厚养薄葬的新观念。要大力宣传推行生态墓区建设中的先进典型,通过典型引路和榜样示范,提高农村干部群众参与殡葬改革和生态墓区建设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大行政专项执法力度,加强殡葬管理队伍建设,对违反国家殡葬管理法规的人和事,依法严肃查处。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生态葬法,是生态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生态平衡为目标,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重点从抓遗体火化向全面推行生态葬法转变,积极推动“绿色殡葬”,遏制乱葬滥埋和“青山白化”现象,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我县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生态葬法是指遗体火化后,通过草坪葬、树葬、花葬等方式处理骨灰,或者在骨灰堂、骨灰墙(塔、廊)等骨灰集中存放处安放骨灰,达到绿化环境、节约土地、移风易俗的目的。
为实现省市提出的“十五”期末达到公墓园林化、村级墓地生态化、“三沿五区”(即铁路、国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自然保护区、耕地区、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无坟化目标,我县今明两年重点抓生态墓区建设和“三沿五区”坟墓整治工作。2004年底80%以上乡镇、街道、行政村的墓地要建成生态墓区,2005年全面推行生态墓区,开展“三沿五区”坟墓整治工作。
(一)今年起从严控制村级公益性墓地的审批、建设,“三沿五区”严禁再审批建造任何墓地,平原地区以建骨灰集中存放室为主,提倡草坪葬、树葬、花葬等生态新葬法。
(二)原以乡镇、村为单位批准建造的公益性墓地,从2004年10月1日起全部改为生态安葬,并将原有的坟墓全部用绿化覆盖。
(三)2005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三沿五区”坟墓专项治理工作,2005年治理率达到80%,2006年全面完成治理工作。在整治中,一般要求在原地实行深埋、植被,进行树葬或草坪葬。如需迁移,由乡镇、街道督促安放在村级公益性墓地,并实行生态葬法,对坟墓迁移后的墓基,要做好清理工作,属山地的,要进行植树绿化,属耕地的实行复耕,实现耕地、林地无坟化。
(四)按照公墓园林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并积极推行生态公墓型的葬法,公墓区绿化率达到80%以上。
(五)严禁在任何地方对原有坟墓进行修建、扩建、改建,违者由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严肃查处,予以纠正。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选址。各地应科学编制本辖区生态葬法和骨灰存放处建设规划,由民政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生态葬法原则上利用原有公益性墓地进行改造,确需新建生态墓区或新建骨灰集中存放处的,应符合规划要求,并避开居住点。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生态葬法的方式多样,各地应根据本地人文、地理环境实际,倡导多种生态葬法,并因地制宜地选择建设生态葬法或建设骨灰集中存放处。同时,要综合考虑人口老龄化趋势,认真测算当地年均死亡人数,合理确定生态墓区或骨灰集中存放处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规模。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推行生态葬法是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主导职能,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和村老年协会的作用,积极引导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葬法建设。
(四)坚持标准,保护环境。生态墓区的墓穴坚持墓碑小型化,平置、地表无坟头,墓碑工艺应不超过60厘米×40厘米规格,墓区内绿化率应在80%以上。草坪葬、树葬的墓碑工艺不得超过40厘米×30厘米规格。骨灰集中存放处要做到四周绿化,环境美化。加强对墓碑加工点的管理,墓碑石外色采用绿褐色,防止青山白化。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务求实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从建设生态县,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做到有总体计划,有具体实施意见。要加大对生态墓区建设的资金投入,认真组织,先抓试点,再全面铺开。县政府将把它列为“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和文明乡镇、文明村考核的重要内容。民政部门要当好参谋,做好指导,提出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国土、建设、林业、农业、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同时,要发挥好村级领导班子的作用,把深化殡葬改革,建设生态墓区、管好生态墓区写入村规民约。要通过建立、完善农村红白理事会等组织机构,实现对丧事办理和殡葬工作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二)加大宣传,严格执法。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造生态墓区的重要意义,普及移风易俗的科学知识,倡导厚养薄葬的新观念。要大力宣传推行生态墓区建设中的先进典型,通过典型引路和榜样示范,提高农村干部群众参与殡葬改革和生态墓区建设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大行政专项执法力度,加强殡葬管理队伍建设,对违反国家殡葬管理法规的人和事,依法严肃查处。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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