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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江县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浦江县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包括幼树、毛竹,下同)采伐(包括采挖,下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林木采伐监伐、验收等林木采伐工作。
第四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二章  采伐限额

第五条   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县人民政府下达给各乡镇(街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村的资源情况,结合年度造林计划合理安排采伐限额指标,不准平均分摊,并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六条   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指令性指标,必须严格控制,不得擅自突破和相互调剂,不得跨年度使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由县林业局负责调剂。
竹子采伐实行计划管理。
第七条   严格控制林木采伐转让。因特殊情形确需转让采伐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签订林木采伐转让书面协议。经转让的林木采伐权不得再转让。

第三章  采伐管理

    第八条   森林采伐方式有: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用材林的主伐方式有:择伐、皆伐、渐伐。
第九条   采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抚育采伐,采伐强度不大于伐前林分蓄积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小于0.5;
(二)主伐中的择伐,采伐强度不大于伐前林分蓄积的40%;
(三)皆伐,一次采伐面积应在5公顷以内,坡度在35度以下的林分,一次采伐面积可扩大到20公顷。
因森林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原因受损林木的采伐不受前款限制。
择伐、抚育伐,采伐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定株标号,对择伐、抚育伐10立方米以下的需进行每木检尺,10-50立方米需随机抽样30%,50立方米以上的随机抽样数不得少于20%。
皆伐应严格控制,符合条件确需皆伐必须有更新造林计划,并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订立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
第十条   公益林、天然阔叶林采伐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林木采伐转让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权所有者申领,采伐迹地更新由出让方负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上年度迹地更新造林任务未完成的;
(二)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其它林种的幼林内进行非抚育或非更新性质林木采伐的,或采伐封山育林区内林木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文件或者提交的相关文件不实的;
(四)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
(五)山林权属不清或者其权属有争议的;
(六)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或者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已用完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林业站应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提供符合县林业局规定格式要求的包括林木采伐的目的、地点(注明四至范围,下同)、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具体内容的相关文件。具体设计方法、要求、标准等按林业技术规程及相关规定执行。蓄积量、出材率一律按《林业勘察设计常用数表》执行。
第十四条   采伐指标落实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定采伐监督人(一般由驻村干部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申请采伐林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县林业局规定格式要求的包括林木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具体内容的相关文件和林木权属凭证,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全部审批材料交乡镇(街道)林业站核定,由乡镇(街道)林技员将核定过的审批材料,连同审批表到发证单位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在交给采伐单位或个人之前,必须对采伐监督人、采伐单位或个人进行采伐具体内容告知。
采伐之前必须在乡镇(街道)和村进行二级公示。
第十五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实行一小班(地块)一证制,国有和集体林采伐按小班发证,个人采伐实行一户一证。
第十六条   除需要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外,县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正式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七条  发证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发证单位规定的权限内发证,按规定建立发证台帐,并及时汇总、报告,不得越权发证。
第十八条  发证单位应健全林木采伐审批制度,仔细审核提供的文书,对提供资料不全,不能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五章  采  伐

第十九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在领到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应认真详细阅读采伐许可证内容,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人员严格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目的、地点、四至范围、树种、林种、面积、蓄积(材积)、株数、采伐强度、采伐方式等进行采伐。
第二十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边采伐、边检尺、边计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采伐:
(一)虽未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面积或株数,但已达到核定蓄积(材积)的;
(二)虽未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蓄积(材积),但已达到核定面积或株数的。
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期内,不能只伐不搬,必须在采伐期内把伐倒木搬至路边或山脚等可归楞验收的地方。
第二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存每天进伐区采伐的人数、采伐的株数、蓄积(材积)或重量等原始记录,供备查,并把每天采伐情况告知给监督人和乡镇(街道)林业站。
第二十二条   林木采伐实施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监伐人必须自始至终在采伐现场监伐,每天核实采伐情况,并作好记录。发现有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必须立即制止采伐,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采伐监督人在采伐林木期间,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监伐,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接替其采伐监督职能。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林业局应当组织开展全县性的林木采伐检查活动,采取经常性检查和重点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源头防范控制,严防乱砍滥伐林木事件发生。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林业工作站(林技员)应当对每一张采伐证进行伐中现场监督检查,做好林木采伐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采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
第二十六条  林木采伐验收工作由乡镇(街道)林技员具体负责,经验收的木材应打上钢印标记。钢印由林技员保管,不能交给他人保管,验收检尺根据国家及省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采伐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完成采伐后3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伐后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人员验收。验收人员应会同监伐人先对伐区进行核查。有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不得验收,并及时上报。
对采伐的木材进行边检尺、边记载《每木检尺码单》,认真填写《林木采伐验收表》,并计算采伐量,符合的应立即打印,否则不得打印,并及时上报。
一份林木采伐许可证验收一次,严禁边采伐边验收。验收结果必须在乡镇(街道)和村进行二级公示。
未经验收打印的木材一律不得外运。
第二十八条  验收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得为违法木材验收打印。
第二十九条  采伐期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应将《林木采伐验收表》整理建档备查,同时把《林木采伐跟踪监督卡》、年度采伐验收总结及时上交县林业局统一保管。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采伐林木的由县林业局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超伐滥伐数相应扣到所在乡镇(街道)的林木采伐指标内,本年度无采伐指标的扣下年度的采伐指标。
第三十一条   监伐、验收人员不负责任、徇私舞弊、隐瞒不报、不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造成乱砍滥伐,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立方数是指立木蓄积量。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浦江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浦江县人民政府《发布<浦江县林木采伐操作规程>的通知》(浦政发[1994]79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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