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建房审批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建房审批的实施意见
国土资源局 建设局
(二OO四年九月十四)
为了切实解决我县农村部分村民住房困难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住房困难户是指全县农村范围内人均居住用地面积(包括庭院,附属用房)少于10平方米的农户。
二、困难户申请建房的人口计算原则
住房困难户申请人口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当地公安部门最新颁发户口登记薄为依据)。具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计算:
1、已经取得独生子女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
2、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和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可计入申请住宅用地人口数;
三、面积标准
申请住房户建造住宅必须严格执行“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四、建房指标
在省政府核定我县的用地指标中安排解决住房困难户的部分用地指标。指标分配原则,以乡镇为单位逐年分批安排,每年由县政府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住房困难户的数量予以核拨,并向社会公布。
五、建房规划
困难户申请建房所在的村庄必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未经规划编制的不得审批任何建设。
六、申请建房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申请建房
1、必须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规划;
2、有建房用地指标;
3、按法定审批程序申请报批。
七、审批程序
1、住房困难户申请建房,先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确定为住房困难户,并同意提供建房用地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2、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国土、建设部门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确定该户可以建房后,在村公开栏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建房户的建房条件、拟安排建房地点、建房用地类别、面积等,公示时间15日;
3、公示后无异议的,根据规划、用地审批程序申请建房报批。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村庄、集镇规划的;
2、困难户所在地未编制建设规划的;
3、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4、没有建房用地指标的;
5、建房用地未落实的,存在纠纷的;
6、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住宅用地的;
7、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住宅用地的;
8、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住宅用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住宅用地;
9、子女分户,原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限额标准总和的;
10、子女分户以老人单独立户申请住宅用地的,只能留本人一份限额的宅基地面积,多余的宅基地面积应计算到子女的户中;
11、虚报原有宅基地面积,家庭人口,年龄或者冒名顶替报批的;
12、未到法定婚龄单独立户的;
13、未批先建的或边报边批动工建造的。
九、建设管理
1、对已批准的住宅用地,国土资源管理所经办人员,乡镇规划员必须做到定点到场、放样到场、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督促其按批准面积、批准位置、在有效期内建造。
2、在取得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3、住房困难户应在取得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住宅用地。
4、住房困难户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在批准新占用住宅用地的同时应当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注销原有的土地证。该户应在住宅建成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将原有住宅用地交还村民委员会。拒不拆除旧房、退还住宅用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5、住房困难户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不按规定要求施工的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理。
十、本实施意见由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负责解释。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建房审批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建房审批的实施意见
国土资源局 建设局
(二OO四年九月十四)
为了切实解决我县农村部分村民住房困难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住房困难户是指全县农村范围内人均居住用地面积(包括庭院,附属用房)少于10平方米的农户。
二、困难户申请建房的人口计算原则
住房困难户申请人口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当地公安部门最新颁发户口登记薄为依据)。具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计算:
1、已经取得独生子女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
2、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和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可计入申请住宅用地人口数;
三、面积标准
申请住房户建造住宅必须严格执行“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四、建房指标
在省政府核定我县的用地指标中安排解决住房困难户的部分用地指标。指标分配原则,以乡镇为单位逐年分批安排,每年由县政府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住房困难户的数量予以核拨,并向社会公布。
五、建房规划
困难户申请建房所在的村庄必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未经规划编制的不得审批任何建设。
六、申请建房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申请建房
1、必须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规划;
2、有建房用地指标;
3、按法定审批程序申请报批。
七、审批程序
1、住房困难户申请建房,先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确定为住房困难户,并同意提供建房用地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2、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国土、建设部门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确定该户可以建房后,在村公开栏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建房户的建房条件、拟安排建房地点、建房用地类别、面积等,公示时间15日;
3、公示后无异议的,根据规划、用地审批程序申请建房报批。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村庄、集镇规划的;
2、困难户所在地未编制建设规划的;
3、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4、没有建房用地指标的;
5、建房用地未落实的,存在纠纷的;
6、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住宅用地的;
7、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住宅用地的;
8、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住宅用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住宅用地;
9、子女分户,原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限额标准总和的;
10、子女分户以老人单独立户申请住宅用地的,只能留本人一份限额的宅基地面积,多余的宅基地面积应计算到子女的户中;
11、虚报原有宅基地面积,家庭人口,年龄或者冒名顶替报批的;
12、未到法定婚龄单独立户的;
13、未批先建的或边报边批动工建造的。
九、建设管理
1、对已批准的住宅用地,国土资源管理所经办人员,乡镇规划员必须做到定点到场、放样到场、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督促其按批准面积、批准位置、在有效期内建造。
2、在取得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3、住房困难户应在取得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住宅用地。
4、住房困难户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在批准新占用住宅用地的同时应当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注销原有的土地证。该户应在住宅建成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将原有住宅用地交还村民委员会。拒不拆除旧房、退还住宅用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5、住房困难户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不按规定要求施工的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理。
十、本实施意见由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