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金华市 > 浦江县 > 正文

关于印发浦江县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浦江县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
大整改、保安全”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字[2004]2号)文件精神和“9·14”公安部召开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认真贯彻落实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县政府决定在我县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打一场“围剿”火灾隐患的攻坚战,使我县城乡的防火条件有一个明显的改善,预防火灾的能力有一个明显的提升,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字[2004]2号)文件精神和“9·14”公安部召开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县具体由县防火委员会负责落实和协调全县的“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的开展。
二、充分认识到当前防火工作形势的严峻性和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县火灾事故呈上升趋势,火灾死亡人数呈明显上升势头,对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据统计,我县的火灾形势严峻,今年1至8月,全县共发生火灾262起,死亡3人,直接财产损失100余万元,三项指标与去年的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144%、300%和116%。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火灾隐患大量存在,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我县虽经多年的反复治理,消除了一批又一批火灾隐患,但新的火灾隐患仍在不断产生,与长期积淀、久拖未改的“老大难”火灾隐患交织在一起,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主要反映在: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县的老城区内还存在着大量的老式民房,耐火等级低,缺乏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通道狭窄,消防车辆无法通行;随着城市扩大发展,我县的城市消防规划不到位或得不到落实,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被新建建筑“合围”,成为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在工业园区内存在招商引资中先建厂房后确定使用性质,导致大量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先天不足;“三合一”建筑的存在,严重危及职工和群众的生命安全;在人员密集场所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人为堵塞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等等隐患,久拖不改成为火灾事故多发和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根本原因。
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不落实,火灾防范工作薄弱。不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消防管理不严格,火灾防范措施不到位,甚至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冒险违章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屡纠屡犯,火灾隐患屡改屡生,致使火灾频发。
三、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排查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重点整治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四、工作要求
此次排查、整治工作由县防火委负责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参加,负责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县防火委组织检查和政府挂牌督办5个方面的工作要求,制定此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指导和督促我县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坚决消除火灾隐患,竭力遏制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努力在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上实现重大突破,确保火灾形势稳定。
(一)宣传发动(9月14日—9月20日)
在此阶段,将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县防火委组织召开由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新闻媒体对此次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跟踪报道,并加强宣传教育,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单位自查整改( 9月21日—10月21日)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2号)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县防火委。
(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10月22日—10月27日)
县防火委按照部门职责,将组织行业或系统对各部门各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将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县防火委。
(四)组织检查(10月28日—11月5日)
县防火委在分析、研究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县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五)政府挂牌督办
经县政府批准后,对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授权公安消防部门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县人民政府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县政府将切实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2号)的要求,履行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加强领导,督促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技术、教育、文化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什么方法对整改火灾隐患有效就用什么方法,要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竭尽全力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排查、整治中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二是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三是建立县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五是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各单位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要及时总结推广各行业、系统在整治火灾隐患中的好经验、好方法,着力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附件: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


主题词:公安  消防  安全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9月23日印发  
附件:
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
(共2页 第1页)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印 鉴
地     址
使用性质 人




所 □1、 影剧院、礼堂
□4、 舞厅、卡拉OK厅
□7、 桑拿浴室
□10、饭店、餐厅
□13、托儿所、幼儿园
□16、劳动密集型企业车间、宿舍 □2、 夜总会
□5、 游艺厅
□8、 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11、商场、超市、室内市场
□14、养老院、疗养院
□17、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3、 网吧
□6、 保龄球馆
□9、 旅馆、宾馆
□12、学校
□15、医院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8、甲、乙类厂房 □19、甲、乙类库房 □20、加油、气站
□21、甲、乙类油、气罐站 □22、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消防安全管理人
(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按照《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要求,本单位已组织人员对火灾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和整改,现承诺以下内容填写属实,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消防安全责任人)
1 经排
查发
现并
己整
改的
火灾
隐患 部 位 隐 患 情 况 整  改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

(共2页 第2页)
2














患 部 位 隐 患 情 况 未整改原因、目前采取的措施和整改期限 责任人



























需要
说明
的情

注:此表一式叁份,填报单位存档一份,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两份。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金华市 > 浦江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pujiangxian/20210606/289889.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