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浦江县物价局 浦江县财政局 浦江县监察局
(二OO四年九月七日)
我县开展收费公示工作已多年,但制度不够完善。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和完善收费的社会监督,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57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我县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公示范围。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公示制度。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部门和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授权或委托代收的收费应标示授权或委托单位名称以及政策依据。可以对部分收费对象实行减免的收费应标示减免范围。公示单位制作的公示牌(栏)所列的内容,须事先经县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三、公示形式。公示的基本形式为设立公示牌(栏)。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应在本单位(部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收费公示牌(栏)。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采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设备进行公示,并可同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
四、公示牌(栏)的制作和管理。公示牌(栏)由公示单位根据县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公示内容,按照动态管理、长期置放、清楚方便和规范的要求制作。在收费公示后,若遇取消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部门和单位应在收到相关文件后7日内,将取消或调整的相关内容及时更改。公示牌(栏)有受损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发生时,收费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五、收费公示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清理审核阶段(2004年10月15日前完成)。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本单位(部门)的收费项目逐项进行清理,自行纠正、取消不合法收费,并于2004年9月25日前将清理后拟公示的收费内容,填写好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表(样张附后),并提供收费立项依据,最近标准核定依据,委托收费政策依据等复印件,收费许可证副本及申请表,一同报县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县价格、财政部门要依照权限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国家、省向社会公布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依据、项目、标准,逐一审核清理,并将审核合格的收费公示内容于10月15日前告知各收费单位(部门)。
第二阶段,公示实施阶段(2004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各收费单位(部门)将经县价格、财政部门审核的收费公示内容,按规定实施收费公示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4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研究制定验收标准,对各单位(部门)的收费公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消极对待、落实不力,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公示的单位(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要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浦江县物价局 浦江县财政局 浦江县监察局
(二OO四年九月七日)
我县开展收费公示工作已多年,但制度不够完善。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和完善收费的社会监督,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57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我县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公示范围。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公示制度。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部门和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授权或委托代收的收费应标示授权或委托单位名称以及政策依据。可以对部分收费对象实行减免的收费应标示减免范围。公示单位制作的公示牌(栏)所列的内容,须事先经县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三、公示形式。公示的基本形式为设立公示牌(栏)。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应在本单位(部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收费公示牌(栏)。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采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设备进行公示,并可同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
四、公示牌(栏)的制作和管理。公示牌(栏)由公示单位根据县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公示内容,按照动态管理、长期置放、清楚方便和规范的要求制作。在收费公示后,若遇取消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部门和单位应在收到相关文件后7日内,将取消或调整的相关内容及时更改。公示牌(栏)有受损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发生时,收费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五、收费公示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清理审核阶段(2004年10月15日前完成)。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本单位(部门)的收费项目逐项进行清理,自行纠正、取消不合法收费,并于2004年9月25日前将清理后拟公示的收费内容,填写好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表(样张附后),并提供收费立项依据,最近标准核定依据,委托收费政策依据等复印件,收费许可证副本及申请表,一同报县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县价格、财政部门要依照权限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国家、省向社会公布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依据、项目、标准,逐一审核清理,并将审核合格的收费公示内容于10月15日前告知各收费单位(部门)。
第二阶段,公示实施阶段(2004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各收费单位(部门)将经县价格、财政部门审核的收费公示内容,按规定实施收费公示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4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研究制定验收标准,对各单位(部门)的收费公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消极对待、落实不力,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公示的单位(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要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