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乡镇(街道)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
浦江县乡镇(街道)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要求,确保《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和经济发展,决定建立浦江县乡镇(街道)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第二条 乡镇(街道)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由下列三方组成:
1、乡镇(街道)工商企业服务中心、劳动保障与救助管理站(代表政府方);
2、乡镇(街道)商会(未成立商会的暂可推选行业协会负责人和较大企业经营者为代表)(代表企业方);
3、乡镇(街道)工会(工会工作委)(代表劳动者方)。
各方出席会议的代表为2—3人;根据工作需要,各方可聘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协调会议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他人出席;因故空缺时,相关方应及时选派人员替补。
第三条 协调会议的职责:
1、协调和研究乡镇(街道)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事项,为乡镇(街道)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依据;
2、对《劳动法》及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协调重大劳动争议事件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协调会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公正、及时;
2、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3、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合作。
第五条 协调会议以定期和不定期形式召开。
定期协调会议每年一般召开两次,召开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任何一方认为需要临时召开协调会议,可与其他两方通过协商确定会议内容和召开时间。
第六条 协调会议由各方代表轮流主持,第一次会议由政府方代表主持。临时协调会议由提议方代表主持。
每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正式成员出席。?
第七条 各方应确定一内设机构为协调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做好召开协调会议的有关联系协调和准备工作。?
第八条 定期召开的协调会议,主持方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通知各方;临时召开协调会议,提议方应当在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内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知各方。?
第九条 协调会议可以就有关问题组织调查研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协调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以会议纪要形式公布。各方应根据各自职责抓好落实,政府方作为执法部门,应发挥相对主导的作用。?
第十一条 协调会议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暂时休会,并由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复会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浦江县乡镇(街道)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
浦江县乡镇(街道)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要求,确保《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和经济发展,决定建立浦江县乡镇(街道)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第二条 乡镇(街道)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由下列三方组成:
1、乡镇(街道)工商企业服务中心、劳动保障与救助管理站(代表政府方);
2、乡镇(街道)商会(未成立商会的暂可推选行业协会负责人和较大企业经营者为代表)(代表企业方);
3、乡镇(街道)工会(工会工作委)(代表劳动者方)。
各方出席会议的代表为2—3人;根据工作需要,各方可聘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协调会议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他人出席;因故空缺时,相关方应及时选派人员替补。
第三条 协调会议的职责:
1、协调和研究乡镇(街道)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事项,为乡镇(街道)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依据;
2、对《劳动法》及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协调重大劳动争议事件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协调会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公正、及时;
2、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3、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合作。
第五条 协调会议以定期和不定期形式召开。
定期协调会议每年一般召开两次,召开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任何一方认为需要临时召开协调会议,可与其他两方通过协商确定会议内容和召开时间。
第六条 协调会议由各方代表轮流主持,第一次会议由政府方代表主持。临时协调会议由提议方代表主持。
每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正式成员出席。?
第七条 各方应确定一内设机构为协调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做好召开协调会议的有关联系协调和准备工作。?
第八条 定期召开的协调会议,主持方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通知各方;临时召开协调会议,提议方应当在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内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知各方。?
第九条 协调会议可以就有关问题组织调查研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协调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以会议纪要形式公布。各方应根据各自职责抓好落实,政府方作为执法部门,应发挥相对主导的作用。?
第十一条 协调会议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暂时休会,并由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复会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