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省市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根据浙政发[2003]3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年底前必须达到二个整治目标:一是关闭年开采能力在5万吨以下的露天矿山,二是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禁止违章作业。
二、整治标准
整治标准有二类,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予以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一)必备条件:
1、在矿产资源规划区内开采;
2、不得非法无证开采,“三证一照”齐全有效(采矿许可证、安全条件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
4、宕面不存在“阴山坎”或严重超坡度;
5、不存在违章扩壶爆破;
6、年开采量在5万吨以上。
上述条件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产整顿。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二)重要条件:
1、去年以来没有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死亡事故;
2、外部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指矿山开采在先);
3、采用机械装载作业;
4、采用中深孔、浅眼排炮等先进适用的安全爆破开采技术;
5、相邻矿山之间不存在危及安全的隐患;
6、安全技措经费(按销售额的1.5%)足额提取和使用。
7、采矿不影响交通、电力、通信线路和建筑物安全与生态环境、旅游景观;
8、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责任落实到位。
上述条件有三项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产整顿。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三、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把住安全条件准入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在矿山整治工作中,既要化大力气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又要研究矿山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规范矿山开采行为和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机制,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和非法无证开采的矿山。各矿山企业必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于9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分别报所在乡镇(街道)和县经贸局,各乡镇(街道)和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验收工作。
二OO四年八月十二日
为深化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省市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根据浙政发[2003]3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年底前必须达到二个整治目标:一是关闭年开采能力在5万吨以下的露天矿山,二是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禁止违章作业。
二、整治标准
整治标准有二类,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予以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一)必备条件:
1、在矿产资源规划区内开采;
2、不得非法无证开采,“三证一照”齐全有效(采矿许可证、安全条件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
4、宕面不存在“阴山坎”或严重超坡度;
5、不存在违章扩壶爆破;
6、年开采量在5万吨以上。
上述条件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产整顿。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二)重要条件:
1、去年以来没有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死亡事故;
2、外部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指矿山开采在先);
3、采用机械装载作业;
4、采用中深孔、浅眼排炮等先进适用的安全爆破开采技术;
5、相邻矿山之间不存在危及安全的隐患;
6、安全技措经费(按销售额的1.5%)足额提取和使用。
7、采矿不影响交通、电力、通信线路和建筑物安全与生态环境、旅游景观;
8、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责任落实到位。
上述条件有三项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产整顿。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三、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把住安全条件准入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在矿山整治工作中,既要化大力气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又要研究矿山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规范矿山开采行为和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机制,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和非法无证开采的矿山。各矿山企业必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于9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分别报所在乡镇(街道)和县经贸局,各乡镇(街道)和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验收工作。
二OO四年八月十二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