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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江县“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九日

     浦江县“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建设,加强和规范“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解决有关整治村的资金短缺矛盾,根据《浦江县“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实施办法》(县委办[2004]47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
    专项资金包括村庄规划编制补助资金、村庄整治建设补助资金和优胜奖励资金。使用范围为:
    1、村庄规划编制补助资金。用于被列入县编制规划计划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
    2、村庄整治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列入县实施计划的村庄整治建设的补助。
    3、优胜奖励资金。用于弥补村庄整治建设经费的不足和对成绩突出的村干部的奖励,但对村干部个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资金拨付与管理
    1、拨付原则
    凡被列入村庄整理、旧村改造、下山脱贫或异地搬迁的,依照《浦江县“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实施办法》规定,除村庄整理同改造相结合的村可按实际实施户数分类补助外,原则上以村为单位分类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对有可行的实施方案、资金平衡预算及具体的工作计划且进展较快的村,在自筹资金用完后,可视情按下列情况预拨部分补助资金。
 (1)村庄整理村。完成道路硬化(根据规划:进村道路和村内主要道路硬化率达100%,房前屋后道路硬化率达80%的)拨总补助金额的30%;“赤膊房”整治率达70%、村内乱搭乱建和危房的拆除率达100%的、严重影响村容村貌的破旧房屋得到修缮的,再拨总补助金额的30%;其余资金待通过验收后再予拨付。
 (2)旧村改造村。根据村庄改造规划和旧村改造实施办法分期实施的,按照拆迁红线完成拆除旧房工作,并已在返造地基上全部动工兴建的,拨付40%(按实际拆迁农户(人口)数计算);完成新房主体工程建设和道路硬化工作的,再拨付30%(按拆迁部分农户(人口)数计算);分期改造的依此类推;其余补助款待全村旧村改造工程建设任务完工并经验收通过后拨付。
 (3)下山脱贫或异地搬迁村。在平基、排基的基础上全部动工兴建的,拨付50%;80%以上的新房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和道路硬化工作的,再拨付30%;分期实施搬迁的,按实际搬迁的农户(人口)数计算;其余补助款待全村的下山脱贫或异地搬迁工程任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
(4)房屋拆迁和退宅还耕还林资金补助。实施旧村改造村按照实施办法分期完成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拆迁面积的,可以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每亩补助5000元;实施整村搬迁或下山脱贫村,按照实施办法分期退宅还耕还林,可以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每新增一亩耕地补助10000元。
    2、拨付程序
(1)村庄规划编制补助资金。凭有关部门批准文书(包括文本成果图纸及包含成果内容的光盘),由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按规划标准拨付给规划编制单位。
(2)村庄整治建设补助资金。按拨付原则,由村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当地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后,报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审核汇总,提交“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协调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同意拨款抄告单,凭抄告单和正式发票(写明开户银行与帐号)到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办理拨款手续。
(3)优胜奖励资金。凭通过验收的有关文件,由村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当地乡镇(街道)签署意见,报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协调小组研究后,凭县政府办公室抄告单和正式发票到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办理拨款手续。
    3、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三、资金监督与检查
    1、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县财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大“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2、实施村庄整治要对整治建设经费收支情况分项逐月公布,并自觉接受监督。
    3、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数扣回县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1)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资金的;
(2)项目资金不落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4、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的,如数扣回县财政拨付的资金,还要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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