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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九日


浦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凡使用县本级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国债专项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土地置换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计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县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的前期准备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完成下列工作:
(一) 项目建议书报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三)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报批。
总投资额在500万以下且急需建设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报批。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报县计划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
2、拟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拼盘;
3、建设地点、用地规模及环保要求;
4、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5、其他事项。
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内容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研究审批。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建议书申报单位或者县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报县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其资金估算超过项目建议书5%以上,退回重报项目建议书。 
在审核可行性报告时,应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以及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组织评审会评审,评审会由县计划主管部门召集,建设、财政、国土、环保、消防、造价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参与。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5%以上的退回重新设计。
项目总概算由县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评审结果作为县计划主管部门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三章  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批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计划由县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分前期项目计划与实施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下一年度前期项目计划由建设单位经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9月底前向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有: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建设周期和前期费用等内容。
前期项目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应安排前期经费。
列入下一年度的实施项目计划:必须已经县政府批准项目建议书,并且已完成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审批);续建项目需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  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由县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年十一月底前负责提出,县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投资总规模、经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以及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草案编制完毕。
编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及前期费用;
(五)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县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规模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经县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县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不宜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县建设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并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申报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预算应当报县财政主管部门审核。送审材料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文件,县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批文,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消防部门批文,工程施工图,预算书等。送审的项目预算超过计划主管部门批文规定总投资10%的不予受理,并退回重新设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建设资金由县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由建设单位委托县财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条款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等用款单位。
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具体按《浦江县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县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工程竣工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在收到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给予核实,并上报县财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核;县财政主管部门对资料完备的单项工程结算,在四十五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大中型的项目除外);单项工程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核,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
招投标工作根据国办发[2004]3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票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和《浦江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实际施工中因特殊情况部分工程确需变更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增加工程款的具体数额等相关资料,并提交工程变更联系单。变更造成增加的工程款在10%以内的,须经监理单位和业主代表签名同意,再交由设计单位形成变更设计;超过10%的,由县招投标监管办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签证,并邀请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参加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在不突破预算的前提下,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按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在接到竣工报告后二个月内自验。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计划主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县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县计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点项目进行后评价,考核项目投资效益。

第五章  项目的监督

第三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县政府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对大中型投资项目依法派驻财务总监,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并负责向县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县监察部门要积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全过程的监督,严格防范违规行为。
县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于重点项目县审计机关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制度,由县重点办组织对项目全过程依法进行稽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县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法批准设计文件的;
(三)违法批准开工的;
(四)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即交付使用的;
(六)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引起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者弄虚作假的,咨询评估机构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施工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资格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关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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