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八日
浦江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等建设工程,其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或概算造价在25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构筑物),概算造价在25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工程以及概算造价在15万元(含)以上的设备安装、园林绿化、建筑装修装饰、土石方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承包发包,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外商独资、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投标,由业主自行决定。
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监理也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经县政府依法确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承包。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委员会,下设县招标投标施工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投标监管办)为县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 县招标投标中心是我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统一平台,按照规定需要招标的所有工程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应在县招标投标中心内进行。县招标投标中心作为服务性单位,为招标投标交易提供场所和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接受县招投标监管办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计划部门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已齐备;
(二)具备招标所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还需具备经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预算书;
(三)建设用地征用工作已完成,民房和障碍物已拆迁;
(四)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持有银行出示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
(五)招标人已依法成立。自行办理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要求在招标申请的同时,向县招投标监管办提供自有的与招标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具体人数及要求严格按《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暂行规定》执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急工程、特殊工程不具备上述条件确需提前招标的,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报县招投标监管办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应当公开招标。下述工程经招标人申请、县招投标监管办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可采取邀请招标:
1、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不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3、时间要求紧迫且投资不超过100万元的;
4、工程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5、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建设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县招投标监管办提出招标申请,填写招标申请书,提交有关项目批准文件或证件,由县招投标监管办对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及建设工程招标条件进行审核。
(二)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提交报名资料或资格预审文件。
(五)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和其他要求。
(六)发放(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七)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开标、询标、评标、定标。
(十)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要求向县招投标监管办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将中标结果予以公示2个工作日。县招投标监管办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书面合同,办理履约保证公证手续,合同签订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县招投标监管办和建设局备案。
上述程序根据工程的规模及招标方式的不同可适当删减。对部分时间紧且投资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工程,可由县招投标监管办制定较简易程序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条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和定标办法及结果必须按规定要求报县招投标监管办备案,县招投标监管办对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按规定在县招标投标中心指定的报刊、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日到报名截止的时间不得少于4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工程的内容、规模、地点,资格预审的标准、条件和方法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按规定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并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从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中确定投标人。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正式投标人总数不得少于七家,由招标人在县招投标监管办的监督下在县招标投标中心随机抽定。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招标工程的资格预审采用联席会议制度。即资格预审由招标人负责,县招投标监管办监督,县府办、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发展计划局、审计局、公证处等单位派员参加。资格预审联席会议每周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没有列入县招投标监管办和建设局的黑名单及不良行为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的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要求、合同授予条件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条款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二十条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县招投标监管办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标底。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暗标底的,标底编制、审核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标底由招标人委托符合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政府投资工程送县基建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工程预算(标底)审核结果作为评标开标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依据。编制和审查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工程的投标文件编制业务。
标底预算书必须签盖编制人、审核人的造价编审资格印章和单位公章,严格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投标人应当具备发包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类似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资质和业绩、施工机具和设备、技术与管理人员、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投标人在参与工程投标报名时,必须向县招标投标中心申请办理交易资格确认手续,方可取得进场交易资格。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资格审查合格后,按规定时间向招标人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加标前会议并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送达县招标投标中心由招标人签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管。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企业资信资料及拟分包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同时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方式中的一种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招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不计息)。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交纳履约保证金后7日内退还。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递送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县招投标监管办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二十八条 实行项目经理资格认证制度。投标人在参加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提交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方可参加投标和承接工程。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拟将中标项目分包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遵守:㈠招标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㈡分包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㈢分包内容为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㈣接受分包人的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与分包工程承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标会议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必须参加。开标时由招标人重申评、定标办法;由投标人代表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正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它主要内容,并公布标底。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招标人应邀请公证处全过程公证。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志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为废标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二)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经理参加开标会议而项目经理未按时参加的。
第三十七条 评标必须在浦江县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县招投标监管办必须派员参加监督。
第三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县招投标监管办设立在县招标投标中心的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每个专家的个人评标结果,应由专家本人签字认可。
评标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标结果经评标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评标一般不得采用综合费率抽签法,应急工程、特殊工程确需采用的,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投标报价低于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按规定要求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若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交纳,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另行组织招标或者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组,对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中工程、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申报本行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水务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利、交通工程项目中工程、服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建设项目概算审查,工程预算(标底)审查、工程竣工总结算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料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册,实行跟踪管理。一个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项与其资质等级相符的工程,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项目经理每月在工地上的天数不得少于22天,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安全员等其他人员在岗率必须达到85%以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要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当实际施工时确需工程变更的应提交工程变更联系单,并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增加工程款的具体数额,须监理和业主代表签字同意,再交由设计单位形成变更设计。工程量超过10%的由县招投标监管办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到现场进行签认,邀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参加,对新增加的工程量,参照投标价计算成具体工程款数额现场予以签认。
中标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中标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申报的清单作全面审核,严把计量支付关。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发包工程建设项目应以中标价并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内容一次包干。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合同价格,工程结算应当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县招投标监管办批准确认。对引起或可能引起突破政府批准的投资规模的不可预见支出或设计变更,施工方案改变材料代用,建设单位应及时送县建设工程评审中心审查,由评审中心提出审查意见,按有关程序报县政府或财政局批准。未经批准同意的,在工程概、预、决算审查时予以剔除由此提高的工程造价。
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可重新招标投标的,应通过招标投标重新确定中标人。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追加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五十条 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业主、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对于企业勘察、设计、中介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和浦江招标投标网定期向社会公布,列入永久记载,形成政府监察、行业自律、社会评价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
第五十一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招标投标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属自己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如不属职责范围,应将已查明的事实材料和情况,书面通报有权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应反馈。对具体项目的招投行为的监督应出具“监督执法意见书”,存入档案,作为竣工验收的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条 县行政监察部门向招投标监督办或招投标中心派驻专门人员,对招投标活动进行驻场监察或定点监察,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健康有序发展,行政监察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群众的检举控告,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严格实行事后备案制度。招标投标结束后,招标人向招投标监管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资格审查文件和包括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审查,发现招投标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中标无效的或取消中标资格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采用何种方式,由县招投标监管办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不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交易的,由县招投标监管办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县招投标监管办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对有信用不良记录或列入黑名单的,视情节可以禁止其参加浦江县必须招标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八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县招投标监管办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受理异议或投诉的单位应及时做出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县招投标监管办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浦政〔1997〕16号文件印发的《浦江县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浦江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八日
浦江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等建设工程,其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或概算造价在25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构筑物),概算造价在25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工程以及概算造价在15万元(含)以上的设备安装、园林绿化、建筑装修装饰、土石方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承包发包,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外商独资、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投标,由业主自行决定。
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监理也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经县政府依法确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承包。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委员会,下设县招标投标施工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投标监管办)为县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 县招标投标中心是我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统一平台,按照规定需要招标的所有工程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应在县招标投标中心内进行。县招标投标中心作为服务性单位,为招标投标交易提供场所和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接受县招投标监管办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计划部门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已齐备;
(二)具备招标所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还需具备经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预算书;
(三)建设用地征用工作已完成,民房和障碍物已拆迁;
(四)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持有银行出示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
(五)招标人已依法成立。自行办理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要求在招标申请的同时,向县招投标监管办提供自有的与招标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具体人数及要求严格按《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暂行规定》执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急工程、特殊工程不具备上述条件确需提前招标的,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报县招投标监管办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应当公开招标。下述工程经招标人申请、县招投标监管办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可采取邀请招标:
1、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不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3、时间要求紧迫且投资不超过100万元的;
4、工程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5、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建设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县招投标监管办提出招标申请,填写招标申请书,提交有关项目批准文件或证件,由县招投标监管办对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及建设工程招标条件进行审核。
(二)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提交报名资料或资格预审文件。
(五)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和其他要求。
(六)发放(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七)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开标、询标、评标、定标。
(十)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要求向县招投标监管办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将中标结果予以公示2个工作日。县招投标监管办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书面合同,办理履约保证公证手续,合同签订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县招投标监管办和建设局备案。
上述程序根据工程的规模及招标方式的不同可适当删减。对部分时间紧且投资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工程,可由县招投标监管办制定较简易程序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条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和定标办法及结果必须按规定要求报县招投标监管办备案,县招投标监管办对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按规定在县招标投标中心指定的报刊、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日到报名截止的时间不得少于4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工程的内容、规模、地点,资格预审的标准、条件和方法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按规定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并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从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中确定投标人。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正式投标人总数不得少于七家,由招标人在县招投标监管办的监督下在县招标投标中心随机抽定。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招标工程的资格预审采用联席会议制度。即资格预审由招标人负责,县招投标监管办监督,县府办、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发展计划局、审计局、公证处等单位派员参加。资格预审联席会议每周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没有列入县招投标监管办和建设局的黑名单及不良行为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的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要求、合同授予条件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条款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二十条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县招投标监管办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标底。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暗标底的,标底编制、审核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标底由招标人委托符合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政府投资工程送县基建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工程预算(标底)审核结果作为评标开标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依据。编制和审查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工程的投标文件编制业务。
标底预算书必须签盖编制人、审核人的造价编审资格印章和单位公章,严格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投标人应当具备发包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类似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资质和业绩、施工机具和设备、技术与管理人员、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投标人在参与工程投标报名时,必须向县招标投标中心申请办理交易资格确认手续,方可取得进场交易资格。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资格审查合格后,按规定时间向招标人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加标前会议并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送达县招标投标中心由招标人签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管。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企业资信资料及拟分包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同时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方式中的一种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招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不计息)。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交纳履约保证金后7日内退还。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递送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县招投标监管办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二十八条 实行项目经理资格认证制度。投标人在参加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提交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方可参加投标和承接工程。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拟将中标项目分包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遵守:㈠招标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㈡分包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㈢分包内容为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㈣接受分包人的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与分包工程承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标会议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必须参加。开标时由招标人重申评、定标办法;由投标人代表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正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它主要内容,并公布标底。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招标人应邀请公证处全过程公证。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志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为废标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二)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经理参加开标会议而项目经理未按时参加的。
第三十七条 评标必须在浦江县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县招投标监管办必须派员参加监督。
第三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县招投标监管办设立在县招标投标中心的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每个专家的个人评标结果,应由专家本人签字认可。
评标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标结果经评标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评标一般不得采用综合费率抽签法,应急工程、特殊工程确需采用的,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投标报价低于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按规定要求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若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交纳,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另行组织招标或者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组,对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中工程、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申报本行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水务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利、交通工程项目中工程、服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建设项目概算审查,工程预算(标底)审查、工程竣工总结算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料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册,实行跟踪管理。一个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项与其资质等级相符的工程,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项目经理每月在工地上的天数不得少于22天,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安全员等其他人员在岗率必须达到85%以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要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当实际施工时确需工程变更的应提交工程变更联系单,并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增加工程款的具体数额,须监理和业主代表签字同意,再交由设计单位形成变更设计。工程量超过10%的由县招投标监管办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到现场进行签认,邀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参加,对新增加的工程量,参照投标价计算成具体工程款数额现场予以签认。
中标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中标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申报的清单作全面审核,严把计量支付关。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发包工程建设项目应以中标价并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内容一次包干。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合同价格,工程结算应当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县招投标监管办批准确认。对引起或可能引起突破政府批准的投资规模的不可预见支出或设计变更,施工方案改变材料代用,建设单位应及时送县建设工程评审中心审查,由评审中心提出审查意见,按有关程序报县政府或财政局批准。未经批准同意的,在工程概、预、决算审查时予以剔除由此提高的工程造价。
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可重新招标投标的,应通过招标投标重新确定中标人。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追加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五十条 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业主、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对于企业勘察、设计、中介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和浦江招标投标网定期向社会公布,列入永久记载,形成政府监察、行业自律、社会评价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
第五十一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招标投标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属自己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如不属职责范围,应将已查明的事实材料和情况,书面通报有权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应反馈。对具体项目的招投行为的监督应出具“监督执法意见书”,存入档案,作为竣工验收的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条 县行政监察部门向招投标监督办或招投标中心派驻专门人员,对招投标活动进行驻场监察或定点监察,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健康有序发展,行政监察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群众的检举控告,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严格实行事后备案制度。招标投标结束后,招标人向招投标监管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资格审查文件和包括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审查,发现招投标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中标无效的或取消中标资格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采用何种方式,由县招投标监管办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不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交易的,由县招投标监管办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县招投标监管办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对有信用不良记录或列入黑名单的,视情节可以禁止其参加浦江县必须招标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八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县招投标监管办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受理异议或投诉的单位应及时做出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县招投标监管办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浦政〔1997〕16号文件印发的《浦江县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