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县政府各部门:
县工商局关于《涉及安全生产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程序》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涉及安全生产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程序
县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根据县委、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现将我县涉及安全生产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对于经营范围中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才能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二、涉及安全生产的许可审批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以及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及时告知或将案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应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涉及矿山安全、危险化学品的无照经营等行为,由经贸局负责告知;
涉及建筑安全和燃气经营的无照经营等行为,由建设局负责告知;
涉及生产销售锅炉管特设备的无照经营等行为,由质监局负责告知;
涉及消防安全的无照经营等行为,由消防部门负责告知;
涉及旅游景区安全(包括水上游乐)的无照经营等行为,由旅游局负责告知;
涉及生产销售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无照经营等行为,由公安局负责告知;
涉及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卫生局负责告知;
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无照经营等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告知。
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在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定职权进行查处取缔。
县工商局关于《涉及安全生产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程序》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涉及安全生产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程序
县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根据县委、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现将我县涉及安全生产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对于经营范围中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才能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二、涉及安全生产的许可审批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以及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及时告知或将案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应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涉及矿山安全、危险化学品的无照经营等行为,由经贸局负责告知;
涉及建筑安全和燃气经营的无照经营等行为,由建设局负责告知;
涉及生产销售锅炉管特设备的无照经营等行为,由质监局负责告知;
涉及消防安全的无照经营等行为,由消防部门负责告知;
涉及旅游景区安全(包括水上游乐)的无照经营等行为,由旅游局负责告知;
涉及生产销售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无照经营等行为,由公安局负责告知;
涉及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卫生局负责告知;
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无照经营等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告知。
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在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定职权进行查处取缔。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