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浦江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继续推进我县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农产品基地扶持政策
1、水果基地
(1)桃形李:连片改造3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60元,新发展50-100亩的每亩补助150元,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2)蜜梨:新发展50-100亩的每亩补助150元,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3)葡萄:新发展50-100亩的每亩补助150元,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4)香榧:集中连片规模香榧基地,新发展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50元;5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
(5)吊瓜:新发展50-100亩的每亩补助150元,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6)其他水果基地连片新发展50-100亩的每亩补助150元,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2、花卉苗木基地
新发展100-500亩的每亩补助150元,5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
3、蔬菜基地
(1)高山蔬菜:集中连片新发展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2)平原蔬菜:集中连片新发展50-100亩的每亩补助100元,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50元。
4、新建水果、花卉苗木、蔬菜标准钢架大棚的每平方补助3元,钢架连栋大棚的每平方补助5元。
5、茶叶基地
(1)新获有机茶认证机构认证的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50元;续检合格的再补助5000元年检费。
(2)新发展无性系良种茶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50元。
(3)改造老茶园连片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
6、竹笋两用林基地
连片改造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元,连片新发展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
7、生态公益林建设
按规划和合同保护面积(水平面积)每亩补助1元。
8、畜牧基地
(1)生猪年饲养量达万头以上的养猪场,给予保险费60%的补助;建造生态沼汽池的,给予适当补助。
(2)临时建筑场地在3000平方米以上,规模在万只以上的生态放养土鸡(鸭)场,给予适当的补助。
9、水产基地
新发展特种水产(珍珠、甲鱼、青虾、鲟鱼等)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
10、基地内的其他新建设施项目(滴灌、道路等),酌情给予补助。
11、列入省市星火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和星火示范农业企业的,酌情再予补助。
12、其它品种新发展的扶持政策,视其发展前景另行确定。
二、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1、以订单形式带动本地农户300户、种植面积500亩、每亩经济收入2000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补助;带动本地农户1000户、种植面积2000亩、每亩经济收入2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5万元补助。对非加工型重点企业给予新增贷款余额年贴息率3%的贴息补助,不贷款不补助。
2、投资额在200—500万元,具有一定场地的高山蔬菜、茶叶、香榧加工厂补助1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补助20万元。
3、参加由县政府统一组织的农交会(农博会)的企业,每一摊位补助2000元;组织参加网上农博会交易的,每版(页)面给予补助2000元;通过县级验收合格的农村信息点建设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4、获得省、市高新技术农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5、对省、市、县人民政府新命名的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6、获得年度县级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先进的,一等奖奖3万元,二等奖奖2万元,三等奖奖1万元。
三、标准化建设扶持政策
1、由县政府组织参展评比,新获国家级名优农产品金、银、优质奖称号的分别奖2万元、1万元、5000元;省级名优农产品金、银、优质奖称号的分别奖1万元(含省评比的十大名茶、梨)、5000元、2000元,市级的奖5000元、3000元、2000元。
2、新创一只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创一只省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创一只市著名商标或市级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3、新获省以上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质量认证的,且规模在300亩以上的农产品(基地)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新获得县级认证的分别给予减半补助;凡通过国际有机农产品(基地)认证的,给予5万元奖励。
四、组织化经营扶持政策
新批准成立的县、乡镇、行政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协会,年终考核合格的,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的开办费补助。
五、以上同一品牌(企业)分获不同奖励或称号的及同一基地内的不同项目补助,只享受最高项的奖励,不重复计奖。
六、项目管理
凡符合县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基地建设标准,当年连片新发展的建设项目统一纳入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包括申报、立项、验收等环节。
1、申报。年初,各乡镇、街道根据农户申请,筛选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行文上报县农办,并抄告县财政局农财科。
2、立项。县农办根据乡镇(街道)申报,组织相关项目单位人员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核后,下达扶持计划。
3、验收。常年实施的基地项目完成后,先由各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质量技术标准逐项逐块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其向县农办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抄报县项目相关部门,由县农办统一组织项目验收,并提出资金(包括贴息)安排意见,交县农发资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县政府批准后兑现。不需常年实施的项目,可按程序随时报批兑现。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到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然后分拨到有关单位和农户,直接实施项目的县级单位和龙头企业,可由县财政直接拨给。
七、资金管理
各项目扶持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防止截留、移用和他用。
八、本办法由县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浦江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浦江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继续推进我县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农产品基地扶持政策
1、水果基地
(1)桃形李:连片改造3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60元,新发展50-100亩的每亩补助150元,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2)蜜梨:新发展50-100亩的每亩补助150元,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3)葡萄:新发展50-100亩的每亩补助150元,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4)香榧:集中连片规模香榧基地,新发展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50元;5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
(5)吊瓜:新发展50-100亩的每亩补助150元,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6)其他水果基地连片新发展50-100亩的每亩补助150元,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2、花卉苗木基地
新发展100-500亩的每亩补助150元,5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
3、蔬菜基地
(1)高山蔬菜:集中连片新发展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2)平原蔬菜:集中连片新发展50-100亩的每亩补助100元,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50元。
4、新建水果、花卉苗木、蔬菜标准钢架大棚的每平方补助3元,钢架连栋大棚的每平方补助5元。
5、茶叶基地
(1)新获有机茶认证机构认证的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50元;续检合格的再补助5000元年检费。
(2)新发展无性系良种茶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50元。
(3)改造老茶园连片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
6、竹笋两用林基地
连片改造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元,连片新发展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
7、生态公益林建设
按规划和合同保护面积(水平面积)每亩补助1元。
8、畜牧基地
(1)生猪年饲养量达万头以上的养猪场,给予保险费60%的补助;建造生态沼汽池的,给予适当补助。
(2)临时建筑场地在3000平方米以上,规模在万只以上的生态放养土鸡(鸭)场,给予适当的补助。
9、水产基地
新发展特种水产(珍珠、甲鱼、青虾、鲟鱼等)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
10、基地内的其他新建设施项目(滴灌、道路等),酌情给予补助。
11、列入省市星火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和星火示范农业企业的,酌情再予补助。
12、其它品种新发展的扶持政策,视其发展前景另行确定。
二、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1、以订单形式带动本地农户300户、种植面积500亩、每亩经济收入2000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补助;带动本地农户1000户、种植面积2000亩、每亩经济收入2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5万元补助。对非加工型重点企业给予新增贷款余额年贴息率3%的贴息补助,不贷款不补助。
2、投资额在200—500万元,具有一定场地的高山蔬菜、茶叶、香榧加工厂补助1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补助20万元。
3、参加由县政府统一组织的农交会(农博会)的企业,每一摊位补助2000元;组织参加网上农博会交易的,每版(页)面给予补助2000元;通过县级验收合格的农村信息点建设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4、获得省、市高新技术农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5、对省、市、县人民政府新命名的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6、获得年度县级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先进的,一等奖奖3万元,二等奖奖2万元,三等奖奖1万元。
三、标准化建设扶持政策
1、由县政府组织参展评比,新获国家级名优农产品金、银、优质奖称号的分别奖2万元、1万元、5000元;省级名优农产品金、银、优质奖称号的分别奖1万元(含省评比的十大名茶、梨)、5000元、2000元,市级的奖5000元、3000元、2000元。
2、新创一只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创一只省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创一只市著名商标或市级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3、新获省以上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质量认证的,且规模在300亩以上的农产品(基地)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新获得县级认证的分别给予减半补助;凡通过国际有机农产品(基地)认证的,给予5万元奖励。
四、组织化经营扶持政策
新批准成立的县、乡镇、行政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协会,年终考核合格的,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的开办费补助。
五、以上同一品牌(企业)分获不同奖励或称号的及同一基地内的不同项目补助,只享受最高项的奖励,不重复计奖。
六、项目管理
凡符合县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基地建设标准,当年连片新发展的建设项目统一纳入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包括申报、立项、验收等环节。
1、申报。年初,各乡镇、街道根据农户申请,筛选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行文上报县农办,并抄告县财政局农财科。
2、立项。县农办根据乡镇(街道)申报,组织相关项目单位人员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核后,下达扶持计划。
3、验收。常年实施的基地项目完成后,先由各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质量技术标准逐项逐块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其向县农办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抄报县项目相关部门,由县农办统一组织项目验收,并提出资金(包括贴息)安排意见,交县农发资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县政府批准后兑现。不需常年实施的项目,可按程序随时报批兑现。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到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然后分拨到有关单位和农户,直接实施项目的县级单位和龙头企业,可由县财政直接拨给。
七、资金管理
各项目扶持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防止截留、移用和他用。
八、本办法由县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