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经法定授权或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适用本制度。
二、总体要求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到:
(1)主体合格。行政处罚必须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或受委托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或法定授权范围内或委托范围内实施;
(2)被处罚对象确认准确;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准确,具备主要证据;
(4)适用法律正确。即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准确;
(5)程序合法。主要包括①立案审批程序规范;②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③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告知其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利;④符合听证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按规定举行了听证;⑤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了该程序,如责令改正程序、重大处罚集体决定程序等;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⑦符合其他法定程序。
(6)合理行政。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7)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评查方式
每年两次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抽查或互查。
附件:浦江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浦江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该评查标准采用百分制计算方法。具体评分方式是: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分。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即为总得分。
(一)立案阶段:(共14分,每项2分)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住址)等;
2、有案件来源。应注明案件来源是自查、举报、交办或移送等;
3、有案情记载;
4、有立案依据。应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目等;
5、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
6、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7、有立案时间。包括申请立案和批准立案的时间。
(二)调查取证阶段:(共28分)
1、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共同执法:(3分)
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2、检查或调查笔录:(7分,每项1分)
(1)有检查或调查询问的时间;
(2)有检查或调查询问所在的具体地点;
(3)有当事人或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4)有检查或询问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
(5)有检查人员或询问人员签名(或在格式文书中有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的记载);
(6)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予以说明;
(7)调查笔录中有涂改之处,应有被调查人按手印、盖章或签名。
3、取证与保存证据:(8分,每项1分)
(1)注明被取证当事人:包括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
(2)有取证事由和依据;应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明确具体条、款、项;
(3)有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4)有物品性状描述,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等;
(5)有物品保存期限和地点;
(6)需登记保存的,应有领导审批记载(先行登记保存有呈批表);
(7)有取证物品清单并有物品所有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8)有记载物品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4、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10分,每项2分)
(1)有对案件来源的简介;
(2)有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3)有违法事实和证据;
(4)有处罚的依据;
(5)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三)审查决定阶段:(共38分)
1、告知和申辩:(10分,每项2分)
(1)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应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完整记载;
(2)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记载;
(3)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
(4)告知文书有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并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申辩时间;
(5)没有告知文书的,通过笔录等文书反映的,应有告知内容的记载,并有被调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
2、听证程序:(符合法定要求未经该程序的,不扣分)(8分)
(1)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应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文书; (2分)
(2)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
(1.5分)
(3)听证通知书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 (1.5分)
(4)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1.5分)
(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1.5分)
3、处罚审批程序:(6分,每项2分)
(1)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2)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有案件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及参加人签名等;
(3)报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有报批文书,并有上级机关意见及印章。报批文书应包括报送机关全称、案由和案情陈述、处理建议、报送时间、上级机关批准时间等。
4、行政处罚决定书:(14分,每项2分)
(1)有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住址);
(2)有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3)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每日3%罚款的规定;
(5)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7)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四)送达和执行阶段:(共8分,每项2分)
1、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2、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应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
3、没收财物的应有合法票据和物品清单;
4、结案报告规范。包括有送达情况、执行情况及其结果、承办人意见及签名、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及签名、结案时期等。
(五)案卷符合档案规定:(12分,每项1.5分)
1、一案一卷;
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
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按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文书,也可将处罚决定书和结案报告放在卷首;
5、卷内材料有页号;
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
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8、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评查标准(共100分)
当场行政处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对公民当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处罚决定书要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10分)
2、有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8分)
3、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8分)
4、有违法行为的事项和证据;(8分)
5、有警告或罚款金额内容;(8分)
6、有行政处罚的依据;(8分)
7、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的规定;(10分)
8、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8分)
9、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印章;(8分)
10、有当场实施处罚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号码及签名或盖章; (8分)
11、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8分)
12、当场执行处罚的要有备注。(8分)<
为了认真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经法定授权或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适用本制度。
二、总体要求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到:
(1)主体合格。行政处罚必须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或受委托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或法定授权范围内或委托范围内实施;
(2)被处罚对象确认准确;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准确,具备主要证据;
(4)适用法律正确。即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准确;
(5)程序合法。主要包括①立案审批程序规范;②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③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告知其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利;④符合听证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按规定举行了听证;⑤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了该程序,如责令改正程序、重大处罚集体决定程序等;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⑦符合其他法定程序。
(6)合理行政。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7)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评查方式
每年两次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抽查或互查。
附件:浦江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浦江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该评查标准采用百分制计算方法。具体评分方式是: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分。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即为总得分。
(一)立案阶段:(共14分,每项2分)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住址)等;
2、有案件来源。应注明案件来源是自查、举报、交办或移送等;
3、有案情记载;
4、有立案依据。应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目等;
5、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
6、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7、有立案时间。包括申请立案和批准立案的时间。
(二)调查取证阶段:(共28分)
1、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共同执法:(3分)
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2、检查或调查笔录:(7分,每项1分)
(1)有检查或调查询问的时间;
(2)有检查或调查询问所在的具体地点;
(3)有当事人或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4)有检查或询问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
(5)有检查人员或询问人员签名(或在格式文书中有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的记载);
(6)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予以说明;
(7)调查笔录中有涂改之处,应有被调查人按手印、盖章或签名。
3、取证与保存证据:(8分,每项1分)
(1)注明被取证当事人:包括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
(2)有取证事由和依据;应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明确具体条、款、项;
(3)有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4)有物品性状描述,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等;
(5)有物品保存期限和地点;
(6)需登记保存的,应有领导审批记载(先行登记保存有呈批表);
(7)有取证物品清单并有物品所有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8)有记载物品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4、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10分,每项2分)
(1)有对案件来源的简介;
(2)有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3)有违法事实和证据;
(4)有处罚的依据;
(5)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三)审查决定阶段:(共38分)
1、告知和申辩:(10分,每项2分)
(1)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应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完整记载;
(2)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记载;
(3)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
(4)告知文书有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并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申辩时间;
(5)没有告知文书的,通过笔录等文书反映的,应有告知内容的记载,并有被调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
2、听证程序:(符合法定要求未经该程序的,不扣分)(8分)
(1)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应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文书; (2分)
(2)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
(1.5分)
(3)听证通知书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 (1.5分)
(4)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1.5分)
(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1.5分)
3、处罚审批程序:(6分,每项2分)
(1)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2)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有案件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及参加人签名等;
(3)报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有报批文书,并有上级机关意见及印章。报批文书应包括报送机关全称、案由和案情陈述、处理建议、报送时间、上级机关批准时间等。
4、行政处罚决定书:(14分,每项2分)
(1)有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住址);
(2)有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3)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每日3%罚款的规定;
(5)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7)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四)送达和执行阶段:(共8分,每项2分)
1、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2、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应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
3、没收财物的应有合法票据和物品清单;
4、结案报告规范。包括有送达情况、执行情况及其结果、承办人意见及签名、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及签名、结案时期等。
(五)案卷符合档案规定:(12分,每项1.5分)
1、一案一卷;
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
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按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文书,也可将处罚决定书和结案报告放在卷首;
5、卷内材料有页号;
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
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8、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评查标准(共100分)
当场行政处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对公民当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处罚决定书要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10分)
2、有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8分)
3、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8分)
4、有违法行为的事项和证据;(8分)
5、有警告或罚款金额内容;(8分)
6、有行政处罚的依据;(8分)
7、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的规定;(10分)
8、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8分)
9、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印章;(8分)
10、有当场实施处罚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号码及签名或盖章; (8分)
11、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8分)
12、当场执行处罚的要有备注。(8分)<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