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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县公安局 县教育局  县交通局 县安监局
                    (二OO五年九月)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省政府令16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55号)精神,切实做好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工作 
  切实做好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工作,对于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的生命安全,维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县人民政府建立以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为组长,县府办、宣传部、公安局、教育局、交通局、安监局、农业局、建设局、工商局领导为成员的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中小学生和幼儿乘车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职责,减少和避免学生伤亡交通事故,坚决杜绝学生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把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工作抓细、抓实、抓好,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对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必须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全面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坚决予以责任追究。
    二、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存在的安全隐患 
  1、着力解决农村中小学生接送车安全隐患问题。要重点查处无证驾驶、超载、车况差等违法违规现象,对无证营运的要坚决打击。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学生客运高峰时间,尤其是周末学生流集中时段增开班车、增开营运线路、有条件的地方开通学生接送专车等办法,解决好学生的乘车问题。
  2、着力解决幼儿园接送车的安全管理问题。对全县所有幼儿园接送车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技术检查,对接送车进行登记造册,已到报废年限的立即予以报废,严禁故障车、拼装车、报废车上路。要不定期地进行上路检查,重点查处超载、使用故障车、报废车、聘用无证(照)人员驾驶校车等问题。
    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车必须是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自有客车或专业企业具有有效证件的客车。车辆除必须由公安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外,还应按交通部门要求进行一年一次的检验(不实行季检)。凡用于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车辆须由学校提出申请,教育部门认定,然后由交通部门按照定时、定范围、定核载人员的原则,核发道路运输证。
    学校、幼儿园对接送车牌照号码、核载人数、驾驶人、保险及接送学生时间、趟次等情况,要登记造册,建立台帐。除允许在园幼儿超过100人的较大规模幼儿园使用符合要求的接送车外,其他幼儿园不准使用接送车。幼儿园用校车接送学生时,须有教师或保育员在车中监护,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和幼儿,严格杜绝超载现象。用于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车辆,在车身喷涂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志,其他车辆不得喷涂校车标志。
    学生接送车驾驶员必须遵守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持有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近三年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驾驶员不得从事学生接送驾驶活动。
  3、着力防范春秋游、寒暑假和各类集体教育教学活动乘车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凡中小学、幼儿园组织学生出游,必须做好安全教育、各项安排和应急预案,必须有学校领导带队和足够的教师负责管理,必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凡承载学生出游的车、船等交通工具,必须经交通(运管)部门检查、许可(客车技术状况应达到一级),严禁乘坐无证(照)人员驾驶的车等交通工具,严禁车辆超载、超速行驶。学校应事先与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客运企业或旅游客运企业签订包车运输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并主动与公安交警部门联系,落实有关措施,确保交通安全。实行“谁组织用车谁负责,谁使用车辆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明确职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中小学生、幼儿安全的良好局面 
    学校所在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人具体指导和帮助学校维护交通安全环境,协调、检查督促并落实有关工作。
交通部门要规范学生接送车的式样和车型,每年两次到各中小学、幼儿园对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和台帐进行“三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接送车予以减免规费。严肃查处以营利为目的的校外组客、“黑车”营运等行为。通过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提示标志、铺设减速设施、在学校门口和学生出入路口添加人行横道线标志等有效手段,完善通校公路、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对于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农村客运班车的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实行全免,以减轻接送车业主负担。同时,针对农村学生家长支付车费困难的现状,可在成本许可范围内适当协调学生票价。抽出一批营运车辆,在约定时段从事学生接送,从源头上规范全县农村中小学生的接送车。要在学生客运高峰时间尤其是周末增开班车,方便学生。 
    公安(交巡警)部门要负责对中小学生、幼儿接送车辆定期检验,负责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对中小学生、幼儿接送车辆的安全检查,严防故障车、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要加大对中小学生、幼儿接送车辆的管控力度,严厉查处车辆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适时安排警力在学校周边人员车辆较为集中、交通相对拥挤的路段、道口维持交通秩序。要与教育部门建立例会制度,加强相互间沟通联系,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配合学校和幼儿园,采取多种形式,共同做好中小学生、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学生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学生乘车安全工作的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档案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对学校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学校、幼儿园对学生、幼儿的安全教育情况、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应急预案和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要会同公安(交巡警)部门、交通部门与学校、幼儿园签订接送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中小学校长、幼儿园业主为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校车定期保养、维护制度,必须为校车购买第三责任险和乘坐险,必须按公安交警及交通部门要求进行检验,按规定的要求聘请驾驶员。学校和幼儿园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负责校内、园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本单位组织的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未开通班车、线路的学校,要通过采取组织学生放学路队、佩带黄色安全帽以及家长轮流到指定地点接送学生等方式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检查教育部门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落实。
    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加强对农机车辆和驾驶员的源头管理,坚决制止使用农用车辆、拖拉机非法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行为。要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取缔无证摊点,拆除学校周边占道违章建筑,坚决制止和纠正学校周围乱设摊、乱占道等现象。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倡导对中小学生、幼儿接送车辆优先、乘车高峰期优先,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中小学生、幼儿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部门要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地方课程教学计划,定期开展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要重点做好中小学生“安全乘车、安全乘船、安全骑车、安全走路”的养成习惯教育,使学生不断增强交通法制观念,自觉遵守交通秩序。
    公安、教育部门要共建少年交警学校。交警定期到学校,通过宣讲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常识、剖析典型事故案例、播放影视光盘、发放中小学生交通安全联系卡等有效方式,切实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老师要在上学、放学高峰时,护送学生上下车和穿行公路,现场劝阻并教育学生拒乘“黑车”、“病车”、农用车辆和超载车等。<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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