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实施“兴工强县”战略,盘活土地存量,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盘活开发区(含功能分区,下同)存量土地
1、对开发区内已出让给企业但未达到转让条件的土地,由开发区动员企业协议退回。退回土地已缴的地价款(不计息)由开发区全额返回企业,并由开发区给予企业一定的补偿,补偿标准为:退回时开发区土地出让价与受让时开发区土地出让价差价×退回亩数。
若退回时开发区土地出让价与受让时一致的,给予退回土地原奖励额50%的补偿。
2、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退回时开发区土地出让价与受让时开发区土地出让价差价×退回亩数的补偿外,还可给予退回土地实到外资/注册资本×原地价奖励额的补偿,但最高不超过退回土地原地价奖励额的50%。
3、退回土地上的定着物,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开发区按评估价补偿给企业。
4、由开发区协议收回的土地,其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县财政全额补偿给企业。
二、征收土地闲置费
闲置一年以上不足两年的土地,由开发区提出申请,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闲置土地面积征收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为:闲置土地出让金的15%,并责令限期开工。
经开发区认定,生产性用房已全部建成的项目可暂缓征收土地闲置费。
三、依法收回闲置土地
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由开发区提出申请,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开发区减半返回。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开发区重新出让。经批准并按浦政〔2003〕8号文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延期动工的项目除外。
经开发区认定,生产性用房已全部建成的项目可暂缓收回土地。
四、允许建造标准厂房
凡具备开发区标准厂房建造条件,能够在一年内建成且标准厂房使用率超过80%的,经与开发区签订协议,允许企业利用部分存量土地建造多层标准厂房,符合条件可以转让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设立集约利用土地财政专户
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经批准企业超期使用土地的地价补交款等统一进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额用于开发区建设。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所称的闲置土地与浦政〔2003〕8号文件明确的范围一致,适用范围为浦江县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分区。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实施“兴工强县”战略,盘活土地存量,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盘活开发区(含功能分区,下同)存量土地
1、对开发区内已出让给企业但未达到转让条件的土地,由开发区动员企业协议退回。退回土地已缴的地价款(不计息)由开发区全额返回企业,并由开发区给予企业一定的补偿,补偿标准为:退回时开发区土地出让价与受让时开发区土地出让价差价×退回亩数。
若退回时开发区土地出让价与受让时一致的,给予退回土地原奖励额50%的补偿。
2、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退回时开发区土地出让价与受让时开发区土地出让价差价×退回亩数的补偿外,还可给予退回土地实到外资/注册资本×原地价奖励额的补偿,但最高不超过退回土地原地价奖励额的50%。
3、退回土地上的定着物,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开发区按评估价补偿给企业。
4、由开发区协议收回的土地,其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县财政全额补偿给企业。
二、征收土地闲置费
闲置一年以上不足两年的土地,由开发区提出申请,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闲置土地面积征收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为:闲置土地出让金的15%,并责令限期开工。
经开发区认定,生产性用房已全部建成的项目可暂缓征收土地闲置费。
三、依法收回闲置土地
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由开发区提出申请,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开发区减半返回。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开发区重新出让。经批准并按浦政〔2003〕8号文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延期动工的项目除外。
经开发区认定,生产性用房已全部建成的项目可暂缓收回土地。
四、允许建造标准厂房
凡具备开发区标准厂房建造条件,能够在一年内建成且标准厂房使用率超过80%的,经与开发区签订协议,允许企业利用部分存量土地建造多层标准厂房,符合条件可以转让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设立集约利用土地财政专户
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经批准企业超期使用土地的地价补交款等统一进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额用于开发区建设。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所称的闲置土地与浦政〔2003〕8号文件明确的范围一致,适用范围为浦江县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分区。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