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劳动模范是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在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金政办发〔2004〕71号)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县级劳动模范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
县级劳动模范年满60周岁退休后,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二、年满60周岁且生活贫困的县级农业劳动模范,除按上述标准享受荣誉津贴外,按农村低保标准补助。
三、实行医疗补助。
对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县级劳动模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个人自负部分按40%给予补助;
县级农业劳动模范,允许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同等医疗待遇。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县级农业劳动模范,符合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其个人自负部分按40%给予补助;
既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又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县级劳动模范,符合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剔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可报销部分,其余个人自负部分按40%给予补助;
四、荣誉津贴、医疗补助费的列支和发放。按浦纪要 〔2004〕6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对今后退休托管社保的县级劳动模范,其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由当地社保部门一次性向单位增提并发放。
六、县级劳模与上级的劳模待遇不重复享受。因各种原因撤销县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日起停止执 行。
七、县级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六日
劳动模范是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在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金政办发〔2004〕71号)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县级劳动模范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
县级劳动模范年满60周岁退休后,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二、年满60周岁且生活贫困的县级农业劳动模范,除按上述标准享受荣誉津贴外,按农村低保标准补助。
三、实行医疗补助。
对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县级劳动模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个人自负部分按40%给予补助;
县级农业劳动模范,允许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同等医疗待遇。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县级农业劳动模范,符合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其个人自负部分按40%给予补助;
既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又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县级劳动模范,符合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剔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可报销部分,其余个人自负部分按40%给予补助;
四、荣誉津贴、医疗补助费的列支和发放。按浦纪要 〔2004〕6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对今后退休托管社保的县级劳动模范,其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由当地社保部门一次性向单位增提并发放。
六、县级劳模与上级的劳模待遇不重复享受。因各种原因撤销县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日起停止执 行。
七、县级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六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 上一篇:关于印发浦江县扶持粮食生产意见的通知
- 下一篇: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