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扶持粮食生产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浦江县扶持粮食生产的意见
为了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我县粮食播种面积,保持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经研究决定对县内粮油生产继续实行直接补贴措施,具体意见如下:
一、补贴对象
县内种粮大户、示范方。
二、补贴标准
1、种粮大户补助:凡全年累计种植水稻50亩(含50亩)以上的大户每亩补助50.00元。
2、早稻示范方: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示范方补助1万元,300亩以上的补助2万元。
3、单季晚稻示范方:集中连片400亩以上的示范方补助1万元,600亩以上的补助2万元,800亩以上补助3万元。
4、“双低”油菜示范方: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示范方补助0.6万元。
5、绿肥示范方: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示范方(按面积、管理、生长情况)补助0.3~0.5万元。
6、水稻优质高产示范竞赛:示范方根据连片面积、产量、配套服务、工作总结等情况,评出水稻优质高产示范方3-6个,给予5000元/个的奖励。
7、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示范方购置大型农业机械,经农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给予购置费1/6的补贴。
三、操作程序
1、种粮大户:在每季播种结束后向村委会上报实际种植品种、面积,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后,分季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各村上报的大户及分品种播种面积进行分季抽查核实,登记造册,统计汇总,于6月30日前上报县农业局申请补助。
2、示范方:早稻于3月20日、单季晚稻于5月10日、绿肥于9月10日、油菜于9月30日前向农业局申请立项,县农业局根据上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验收后提出补助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将资金通过农业局拨付给有关乡镇(街道),再由各有关乡镇(街道)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到种粮大户和办方单位。
四、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粮食种植大户档案(清册),具体明确大户姓名、承包及流转面积、种植面积、资金实际补助情况、资金领用签名及大户联系方式,以便于核查;同时,粮食生产补助资金要在各村公开栏中予以公示。农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积极做好种植面积的核查工作,一旦发现虚报面积的,立即取消补贴资格;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使用、到位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补贴资金的使用安全和及时到位。
五、相关说明
1、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止。以前出台的扶持粮食生产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种粮大户、示范方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补助。
《浦江县扶持粮食生产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浦江县扶持粮食生产的意见
为了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我县粮食播种面积,保持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经研究决定对县内粮油生产继续实行直接补贴措施,具体意见如下:
一、补贴对象
县内种粮大户、示范方。
二、补贴标准
1、种粮大户补助:凡全年累计种植水稻50亩(含50亩)以上的大户每亩补助50.00元。
2、早稻示范方: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示范方补助1万元,300亩以上的补助2万元。
3、单季晚稻示范方:集中连片400亩以上的示范方补助1万元,600亩以上的补助2万元,800亩以上补助3万元。
4、“双低”油菜示范方: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示范方补助0.6万元。
5、绿肥示范方: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示范方(按面积、管理、生长情况)补助0.3~0.5万元。
6、水稻优质高产示范竞赛:示范方根据连片面积、产量、配套服务、工作总结等情况,评出水稻优质高产示范方3-6个,给予5000元/个的奖励。
7、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示范方购置大型农业机械,经农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给予购置费1/6的补贴。
三、操作程序
1、种粮大户:在每季播种结束后向村委会上报实际种植品种、面积,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后,分季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各村上报的大户及分品种播种面积进行分季抽查核实,登记造册,统计汇总,于6月30日前上报县农业局申请补助。
2、示范方:早稻于3月20日、单季晚稻于5月10日、绿肥于9月10日、油菜于9月30日前向农业局申请立项,县农业局根据上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验收后提出补助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将资金通过农业局拨付给有关乡镇(街道),再由各有关乡镇(街道)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到种粮大户和办方单位。
四、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粮食种植大户档案(清册),具体明确大户姓名、承包及流转面积、种植面积、资金实际补助情况、资金领用签名及大户联系方式,以便于核查;同时,粮食生产补助资金要在各村公开栏中予以公示。农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积极做好种植面积的核查工作,一旦发现虚报面积的,立即取消补贴资格;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使用、到位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补贴资金的使用安全和及时到位。
五、相关说明
1、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止。以前出台的扶持粮食生产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种粮大户、示范方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补助。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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