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62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规为依据,以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整顿矿产资源开采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为主要内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明确责任、分级负责、规范管理,整顿矿产资源开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整顿和规范任务全面完成。
(二)总体目标。按照国发〔2005〕28号和浙政发〔2005〕62号文件精神,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县石灰岩、凝灰岩、建筑用砂石、砖瓦用粘土等矿产资源的开发秩序,使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得到基本杜绝,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业权市场更加成熟,基层监管全面到位,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无证选矿等违法行为。国土部门要对勘查、开采的矿山企业逐个进行排查,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或者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联合公安、安监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合法的矿石来源,无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矿或选矿许可证的轧(碎、磨)石厂(点),视为无证选矿,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的无证采砂、采石或加工砂、石、砖瓦用粘土企业,按国发〔2005〕28号文件规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介入,拆除违法设施,查封设备,封闭通往矿山道路,电力部门同时停止供电。对无证、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安全事故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偷采、盗采等违法行为。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治理好越界开采的矿区,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要查封设备和相关工程设施,并依法吊销有关证照。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国土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对偷采、盗采砂石资源,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有关部门要对采矿权人有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进行一次核查。凡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变更采矿权主体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受让方按无证开采依法予以处罚;不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同时依法注销其营业执照。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危害交通道路接口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在风景名胜、旅游、文物等各类保护区开采的矿山,2006年底前要全部关闭。对污染环境、破坏或非法占用耕地、破坏河道、破坏林木等情况严重的;在主要公路一定范围或矿山道路与公路接口未进行缓冲安全处理的;矿山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由环保、水务、林业、交通、安监等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非法占用耕地建砖瓦窑,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关闭、拆除;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按规定范围和深度取土,要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五)开展重点矿山和矿种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工作。
1、开展砖瓦粘土企业擅自发包、无证开采、乱占耕地行为的专项整治,国土、乡镇(街道)政府、经贸、工商、安监、供电部门为责任单位;
2、开展采砂企业无证开采和加工砂资源行为的专项整治,砂管办、水务、国土、乡镇(街道)政府、工商为责任单位;
3、开展采石企业越界开采、是否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及开采的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检查,国土、安监、公安、乡镇(街道)政府为责任单位;
4、开展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检查,国土、环保、林业、乡镇(街道)政府、水务、安监为责任单位;
5、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专项检查,国土、财政、工商、乡镇(街道)政府、供电为责任单位。
(六)重新对矿山企业的资源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没有储量报告或资源保障的、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不符合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与治理规划的、不缴纳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要限期关闭。无合法粘土来源、无固定取土地点、乱占耕地或未办理用地手续的砖瓦企业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关闭。重新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保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滥用职权、支持和包庇非法采矿的行为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入股、承包等方式参与办矿的,按浙政发〔2005〕62号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各类矿山经营活动的通知》(浙机〔2005〕776号)规定严肃查处。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国土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县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制止非法承包、发包采矿权的行为。严格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在2006年底前对已取得的采矿权进行重新审查,严格审批条件,简化规范现有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科学设置采矿权,为浦江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证。
(二)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严格执行省、市和我县矿产资源规划,按“开采区集聚,限采区收缩,禁采区撤出”原则,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依据规划基本完成禁采区矿山的关停工作,大幅度减少限采区的矿山企业数量,降低限采区内的开采强度。鼓励小矿走集中、规模、联合等集约化发展的道路,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节约利用;对环保部门认定为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要予以关闭;对经贸部门认定为浪费能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要限期淘汰或关停;实心粘土砖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关闭。通过整顿和规范,一方面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另一方面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山企业进行扶持。同时,着手开展我县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工作,使之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三)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全面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办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新设矿山一律由国土部门按规定程序实行出让。其中河砂采砂企业,由所在村委会申请,经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先由水务部门划定开采范围,限定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后,再向国土部门提出划定矿区采矿登记申请,经公开出让,同时办理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方可进场作业,否则一律以偷采、盗采矿产资源论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砖瓦粘土矿资源采矿权价款县、乡、村实行4∶1∶5比例分成,砂、石资源采矿权价款县、乡、村按6∶1∶3比例分成。出让前乡镇、村负责协调处理好道路、地表山林等矛盾,由村同承包户按规定标准签订地表使用或租用合同,费用从分成价款中支付,承包户不再向采矿权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持证老矿山符合整治条件的可顺延至2006年底,2007年后按新的规定重新出让。逐渐规范二级市场,做到有序、简便、依法流转。
(四)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国土、发改、经贸、林业、公安、环保、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审核制度,加强矿山企业在生产中执行开发利用方案、生态环境分期恢复治理情况、半年度报告、爆炸品使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制度的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各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强化国土、安监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的作用,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严格检查,加强执法,维护矿产资源开采正常秩序。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政府是维护日常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基础,要充分发挥基层工作优势,积极配合做好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
(五)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管理和治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强化开采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职责,落实采矿权人的治理责任。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在加强财政投入力度的同时,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渠道融资,按照生态县建设和我县矿山自然生态治理规划要求加快废弃矿山的治理。
(六)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管理,逐步实行采矿许可准入制,从源头上规范开采行为。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没有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储量勘查报告和履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义务的,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批复等文件的,采矿权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安排
全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具体分动员部署、集中整顿、规范完善、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12月1日——31日)。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实际,做好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宣传和发动工作,通过宣传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县里已成立浦江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整顿和规范秩序工作。
集中整治阶段(2006年1月——2006年6月)。通过调查摸底,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无证选(加工)矿、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同时阶段性地开展重点矿山和具体矿种的专项整治工作。
规范完善阶段(2006年7月——2006年12月)。按照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及要求进行整改,重点是建章立制,制定有关办法,完善相关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
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月—2007年2月)。对重点矿山、重点地区开展督查,进行全面验收。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于问题严重,没有按要求完成任务的或验收不合格的乡镇(街道)要通报批评。
五、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总体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要及时调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按要求如期完成治理整顿任务。
(二)严格落实责任制。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
(三)建立动态巡查制度。要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实行责任包片制度,加强动态巡查,把无证非法采矿消除在萌芽状态。各乡镇(街道)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政府的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无证矿点取缔到位、违法矿山查处到位、资源开发规范到位,为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62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规为依据,以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整顿矿产资源开采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为主要内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明确责任、分级负责、规范管理,整顿矿产资源开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整顿和规范任务全面完成。
(二)总体目标。按照国发〔2005〕28号和浙政发〔2005〕62号文件精神,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县石灰岩、凝灰岩、建筑用砂石、砖瓦用粘土等矿产资源的开发秩序,使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得到基本杜绝,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业权市场更加成熟,基层监管全面到位,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无证选矿等违法行为。国土部门要对勘查、开采的矿山企业逐个进行排查,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或者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联合公安、安监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合法的矿石来源,无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矿或选矿许可证的轧(碎、磨)石厂(点),视为无证选矿,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的无证采砂、采石或加工砂、石、砖瓦用粘土企业,按国发〔2005〕28号文件规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介入,拆除违法设施,查封设备,封闭通往矿山道路,电力部门同时停止供电。对无证、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安全事故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偷采、盗采等违法行为。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治理好越界开采的矿区,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要查封设备和相关工程设施,并依法吊销有关证照。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国土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对偷采、盗采砂石资源,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有关部门要对采矿权人有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进行一次核查。凡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变更采矿权主体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受让方按无证开采依法予以处罚;不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同时依法注销其营业执照。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危害交通道路接口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在风景名胜、旅游、文物等各类保护区开采的矿山,2006年底前要全部关闭。对污染环境、破坏或非法占用耕地、破坏河道、破坏林木等情况严重的;在主要公路一定范围或矿山道路与公路接口未进行缓冲安全处理的;矿山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由环保、水务、林业、交通、安监等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非法占用耕地建砖瓦窑,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关闭、拆除;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按规定范围和深度取土,要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五)开展重点矿山和矿种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工作。
1、开展砖瓦粘土企业擅自发包、无证开采、乱占耕地行为的专项整治,国土、乡镇(街道)政府、经贸、工商、安监、供电部门为责任单位;
2、开展采砂企业无证开采和加工砂资源行为的专项整治,砂管办、水务、国土、乡镇(街道)政府、工商为责任单位;
3、开展采石企业越界开采、是否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及开采的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检查,国土、安监、公安、乡镇(街道)政府为责任单位;
4、开展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检查,国土、环保、林业、乡镇(街道)政府、水务、安监为责任单位;
5、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专项检查,国土、财政、工商、乡镇(街道)政府、供电为责任单位。
(六)重新对矿山企业的资源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没有储量报告或资源保障的、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不符合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与治理规划的、不缴纳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要限期关闭。无合法粘土来源、无固定取土地点、乱占耕地或未办理用地手续的砖瓦企业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关闭。重新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保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滥用职权、支持和包庇非法采矿的行为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入股、承包等方式参与办矿的,按浙政发〔2005〕62号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各类矿山经营活动的通知》(浙机〔2005〕776号)规定严肃查处。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国土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县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制止非法承包、发包采矿权的行为。严格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在2006年底前对已取得的采矿权进行重新审查,严格审批条件,简化规范现有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科学设置采矿权,为浦江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证。
(二)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严格执行省、市和我县矿产资源规划,按“开采区集聚,限采区收缩,禁采区撤出”原则,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依据规划基本完成禁采区矿山的关停工作,大幅度减少限采区的矿山企业数量,降低限采区内的开采强度。鼓励小矿走集中、规模、联合等集约化发展的道路,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节约利用;对环保部门认定为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要予以关闭;对经贸部门认定为浪费能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要限期淘汰或关停;实心粘土砖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关闭。通过整顿和规范,一方面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另一方面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山企业进行扶持。同时,着手开展我县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工作,使之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三)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全面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办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新设矿山一律由国土部门按规定程序实行出让。其中河砂采砂企业,由所在村委会申请,经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先由水务部门划定开采范围,限定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后,再向国土部门提出划定矿区采矿登记申请,经公开出让,同时办理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方可进场作业,否则一律以偷采、盗采矿产资源论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砖瓦粘土矿资源采矿权价款县、乡、村实行4∶1∶5比例分成,砂、石资源采矿权价款县、乡、村按6∶1∶3比例分成。出让前乡镇、村负责协调处理好道路、地表山林等矛盾,由村同承包户按规定标准签订地表使用或租用合同,费用从分成价款中支付,承包户不再向采矿权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持证老矿山符合整治条件的可顺延至2006年底,2007年后按新的规定重新出让。逐渐规范二级市场,做到有序、简便、依法流转。
(四)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国土、发改、经贸、林业、公安、环保、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审核制度,加强矿山企业在生产中执行开发利用方案、生态环境分期恢复治理情况、半年度报告、爆炸品使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制度的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各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强化国土、安监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的作用,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严格检查,加强执法,维护矿产资源开采正常秩序。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政府是维护日常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基础,要充分发挥基层工作优势,积极配合做好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
(五)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管理和治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强化开采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职责,落实采矿权人的治理责任。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在加强财政投入力度的同时,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渠道融资,按照生态县建设和我县矿山自然生态治理规划要求加快废弃矿山的治理。
(六)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管理,逐步实行采矿许可准入制,从源头上规范开采行为。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没有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储量勘查报告和履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义务的,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批复等文件的,采矿权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安排
全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具体分动员部署、集中整顿、规范完善、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12月1日——31日)。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实际,做好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宣传和发动工作,通过宣传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县里已成立浦江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整顿和规范秩序工作。
集中整治阶段(2006年1月——2006年6月)。通过调查摸底,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无证选(加工)矿、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同时阶段性地开展重点矿山和具体矿种的专项整治工作。
规范完善阶段(2006年7月——2006年12月)。按照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及要求进行整改,重点是建章立制,制定有关办法,完善相关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
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月—2007年2月)。对重点矿山、重点地区开展督查,进行全面验收。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于问题严重,没有按要求完成任务的或验收不合格的乡镇(街道)要通报批评。
五、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总体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要及时调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按要求如期完成治理整顿任务。
(二)严格落实责任制。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
(三)建立动态巡查制度。要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实行责任包片制度,加强动态巡查,把无证非法采矿消除在萌芽状态。各乡镇(街道)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政府的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无证矿点取缔到位、违法矿山查处到位、资源开发规范到位,为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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