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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建设用地复垦和垦造耕地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浦江县建设用地复垦和垦造耕地的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建设用地复垦和垦造耕地工作,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拓展用地空间,促进我县经济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意见》(浙政办发〔2005〕98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1〕2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用地复垦和垦造耕地的主要内容
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运用工程建设措施,对自然村撤并、村庄搬迁后的原居民点和具体建设废弃项目用地、荒草地进行整理、开发、利用,退宅还耕、退建还耕、垦造耕地,以增加全县耕地面积。
二、建设用地复垦和垦造耕地的实施方法
建设用地复垦和垦造耕地实行项目管理,分为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管护五个阶段。
(一)申报。
1、由村委会(或实施单位)向当地乡镇(街道)政府提出申请,再由乡镇(街道)向县国土局申报。
2、申报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街道)书面申请;
(2)反映复垦区域内地类、土地权属界限、界址的1∶1000—2000实测地形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乡镇或村建设用地复垦规划图;
(3)可行性方案(包括复垦或垦造后可以增加的耕地面积、资金筹集计划、实施方案和复垦及垦造完成进度安排与期限);
(4)复垦和垦造区域范围内各种地类面积、权属状况材料,相关土地权利人(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签订的土地权属调整协议;
(5)有关的影像资料。
(二)立项。
县土地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乡镇申报的项目材料,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复核,填写《浙江省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呈报表》、《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呈报表》,调查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立项审批。
(三)实施。
建设用地复垦和垦造耕地项目根据不同的权属分别由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织实施:
1、建立实施小组,具体负责工程实施;
2、以专业承包施工为主,并实行公开招投标;
3、成立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对工程建设材料、施工质量、工程进度以及是否按施工图纸与要求组织实施等方面进行督查。
(四)验收。
项目工程竣工后,由乡镇(街道)准备相关材料,向县土地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申请验收。县土地整理领导小组按照省市验收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上报省、市验收。
(五)管护。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管护责任,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和持久发挥效益。
三、建设用地复垦和垦造耕地资金补助与奖励政策
(一)资金补助
1、自然村撤并、村庄搬迁等退宅还耕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水田每亩补助20000元,旱地每亩补助15000元。
2、垦造耕地参照土地整理标准每亩补助1400元。
3、公路改线、工矿用地废弃等退建还耕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水田每亩补助15000元,旱地每亩补助10000元。
4、测量设计费、项目管理费等按每亩500元由县财政局拨给县土地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奖励政策
1、对保质保量按期竣工和验收合格的项目,按复垦面积每亩奖励所在乡镇(街道)500元;按复垦面积每亩提取200元奖励资金,奖励县相关部门有功人员;
2、垦造耕地的奖励参照土地整理标准执行;
3、土地整理、垦造耕地、复垦的奖励资金不列入收入调节分配范围。
四、复垦指标与项目资金的管理
(一)复垦指标管理
1、通过建设用地复垦按比例获得的土地复垦指标,统一收归县集中统一使用,不再分给各乡镇、街道。
2、经批准使用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的,收费标准参照土地整理折抵费执行。
(二)资金筹措与管理。
1、资金筹措:采取县、乡镇(街道)、村或投资业主共同投资的办法。
2、资金管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垦造耕地工作实行以项目定资金,项目资金必须在项目管理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建设内容与资金拨付以土地整理领导小组与项目乡镇(街道)签订的责任书为依据。要做好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和审计工作,强化财务监督检查,县财政、审计部门和县土地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项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要密切配合,并定期公布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五、建设用地复垦和垦造耕地的组织领导
(一)工作组织。县土地整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建设用地复垦和垦造耕地工作。各乡镇(街道)建立由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具体负责乡镇(街道)建设用地复垦和垦造耕地项目的立项、规划编制、政策协调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强化管理。相关乡镇(街道)、部门要坚持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项目确定前,要认真进行可行性论证;项目确定后,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在实施中,要严把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关;项目竣工后,要及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三)加强督查指导。国土、水务、县土地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要加强工作上的指导,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用地复垦和垦造耕地项目工程圆满完成。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浦江县建设用地复垦和垦造耕地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浦江县建设用地复垦和垦造耕地的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建设用地复垦和垦造耕地工作,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拓展用地空间,促进我县经济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意见》(浙政办发〔2005〕98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1〕2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用地复垦和垦造耕地的主要内容
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运用工程建设措施,对自然村撤并、村庄搬迁后的原居民点和具体建设废弃项目用地、荒草地进行整理、开发、利用,退宅还耕、退建还耕、垦造耕地,以增加全县耕地面积。
二、建设用地复垦和垦造耕地的实施方法
建设用地复垦和垦造耕地实行项目管理,分为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管护五个阶段。
(一)申报。
1、由村委会(或实施单位)向当地乡镇(街道)政府提出申请,再由乡镇(街道)向县国土局申报。
2、申报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街道)书面申请;
(2)反映复垦区域内地类、土地权属界限、界址的1∶1000—2000实测地形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乡镇或村建设用地复垦规划图;
(3)可行性方案(包括复垦或垦造后可以增加的耕地面积、资金筹集计划、实施方案和复垦及垦造完成进度安排与期限);
(4)复垦和垦造区域范围内各种地类面积、权属状况材料,相关土地权利人(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签订的土地权属调整协议;
(5)有关的影像资料。
(二)立项。
县土地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乡镇申报的项目材料,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复核,填写《浙江省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呈报表》、《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呈报表》,调查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立项审批。
(三)实施。
建设用地复垦和垦造耕地项目根据不同的权属分别由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织实施:
1、建立实施小组,具体负责工程实施;
2、以专业承包施工为主,并实行公开招投标;
3、成立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对工程建设材料、施工质量、工程进度以及是否按施工图纸与要求组织实施等方面进行督查。
(四)验收。
项目工程竣工后,由乡镇(街道)准备相关材料,向县土地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申请验收。县土地整理领导小组按照省市验收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上报省、市验收。
(五)管护。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管护责任,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和持久发挥效益。
三、建设用地复垦和垦造耕地资金补助与奖励政策
(一)资金补助
1、自然村撤并、村庄搬迁等退宅还耕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水田每亩补助20000元,旱地每亩补助15000元。
2、垦造耕地参照土地整理标准每亩补助1400元。
3、公路改线、工矿用地废弃等退建还耕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水田每亩补助15000元,旱地每亩补助10000元。
4、测量设计费、项目管理费等按每亩500元由县财政局拨给县土地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奖励政策
1、对保质保量按期竣工和验收合格的项目,按复垦面积每亩奖励所在乡镇(街道)500元;按复垦面积每亩提取200元奖励资金,奖励县相关部门有功人员;
2、垦造耕地的奖励参照土地整理标准执行;
3、土地整理、垦造耕地、复垦的奖励资金不列入收入调节分配范围。
四、复垦指标与项目资金的管理
(一)复垦指标管理
1、通过建设用地复垦按比例获得的土地复垦指标,统一收归县集中统一使用,不再分给各乡镇、街道。
2、经批准使用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的,收费标准参照土地整理折抵费执行。
(二)资金筹措与管理。
1、资金筹措:采取县、乡镇(街道)、村或投资业主共同投资的办法。
2、资金管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垦造耕地工作实行以项目定资金,项目资金必须在项目管理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建设内容与资金拨付以土地整理领导小组与项目乡镇(街道)签订的责任书为依据。要做好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和审计工作,强化财务监督检查,县财政、审计部门和县土地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项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要密切配合,并定期公布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五、建设用地复垦和垦造耕地的组织领导
(一)工作组织。县土地整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建设用地复垦和垦造耕地工作。各乡镇(街道)建立由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具体负责乡镇(街道)建设用地复垦和垦造耕地项目的立项、规划编制、政策协调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强化管理。相关乡镇(街道)、部门要坚持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项目确定前,要认真进行可行性论证;项目确定后,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在实施中,要严把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关;项目竣工后,要及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三)加强督查指导。国土、水务、县土地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要加强工作上的指导,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用地复垦和垦造耕地项目工程圆满完成。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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