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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电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召开的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陈加元副省长在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打好我县“十一五”环境执法第一仗,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并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2006年浦江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九日

         2006年浦江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6〕74号)的精神和全国、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我县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第七次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的精神,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集中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威胁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遏制污染反弹和污染事故上升的势头,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和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和制度,明确工作任务
    根据省、市政府的要求,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仍由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日常联系人:黄旻  电话:4112759。县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县委办、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县监察局、县环保局、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局、司法局、国土局、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经济开发区、工商局、供电局、浦阳街道、白马镇、郑宅镇、黄宅镇。
    三、专项行动的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确保群众喝上放心水 
    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1号)要求,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1、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建设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2、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源,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必须依法关闭。
    3、集中检查重点行业(包括印染、造纸、电镀、水晶、规模化养殖等)、重点企业,特别是江河沿岸、城市居民集中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大中型化工企业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应急设施建设情况、各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对列入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环境污染整治的通知》(金环发〔2006〕25号)名单内的郑家坞电镀厂、浦江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整治单位的整改情况要重点检查,对不符合整治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关停。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确保工业园区良性发展
    对我县县域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块)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电镀、冶炼、印染、造纸、水泥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
    1、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块)建设、管理过程中,擅自降低环保准入条件的行为和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违规减免、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2、要对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块)内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违反“三同时”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对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控制新污染源产生
    1、要在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冶炼、造纸、印染等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违法上马的项目,要依法查处;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2、各部门要严格把好新建项目审批关。对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或村镇建设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不符合达标排放要求,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不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环境质量要求的建设项目,要坚决不予许可建设;对那些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备案、核准和审批;对不符合要求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依法分别提出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等处理意见;对国家明令淘汰或未履行环保手续的建设项目,由有关经济部门或环保部门依法提请同级政府予以关停,供水、供电、金融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对政府明令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供电部门要按政府指令予以停止供电。
    (四)集中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的排污企业,确保经济社会有序发展。
   要坚决取缔那些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污染严重的“低、小、散”企业,特别是小电镀、小冶炼、小炼油等“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要为那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企业争取发展空间,为那些低能耗、低污染、高效益的建设项目腾出环境容量。各部门要紧密结合专项行动重点,依法从重、从严、从速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对那些危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违法行为,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准备及自查摸底阶段(6月1日—6月16日)
    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完成对本次专项行动重点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10月)
    检查重点:对经济开发区和黄宅、郑家坞、郑宅、白马等功能分区及潘宅水污染企业集聚区内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以及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企业的污染问题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做到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检查时仔细对照文件要求和检查表格的内容,并认真填写好有关表格。
    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于6月13日之前,县级挂牌督办名单、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污染严重企业查处情况于6月26日之前,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于8月10日之前,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情况于9月10日之前报送金华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
    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6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报送金华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主要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部门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全国、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自身实际特别是结合全年“811”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重点,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形式多样的检查方式和行之有效的整治措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全面深入地推进今年的专项行动。县环保部门要对专项行动负总责,做好专项行动的组织和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发改、经贸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坚决查封和取缔那些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污染严重的“低、小、散”企业,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已被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要进行定期复查,发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电力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确定挂牌重点违法案件,加大集中专项督办力度
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
    (三)加大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环境的不正之风。
    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直接查办那些典型违法案件,追究那些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那些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四)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社会监督氛围
    一是要将专项行动列入县政府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加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广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进一步营造依法保护环境、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浓厚氛围;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不断形成宣传高潮;各类重点行动必须邀请新闻媒体全程参与,重点曝光一批违法排污、超标排污、屡教不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名单。
    三是要畅通投诉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保专项行动。
    (五)加强动态报告,畅通信息渠道
    一是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每周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简报),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和挂牌督办案件查处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的困难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
    二是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确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信息填报在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具体要求后再另行通知)。

    附件:1.《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表》
          2.《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块)环境保护情况表》
          3.《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表》
          4.《挂牌督办环境问题基本情况明细表》

附件1
                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所在地 饮用水源地名称 类型 保护区是否为省级政府批准划定 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 影响水质的主要污染物 影响水源地水质的违法排污企业数 处罚措施 备注
整治前 整治后 变化
情况 总数 其中向一级保护区直排企业数 限期拆除 搬迁 关停 限期
治理 罚款 其他
一级保护区 非一级保护区











填报人:                                                                       审核人:

附件2

           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块)环境保护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块)名称 园区内污染企业家数 有无集中污水处理厂 违反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的企业家数 违法降低环保准入门槛设立的企业家数 区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发展规划的项目个数 违法排污企业家数 备注






填报人:                                                                 审核人:





附件3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项目类型 项目总数
(个) 已验收项目数
(个) 正在验收项目
(个) 未验收项目数(个) 下达整改通知书项目数
(个)
环评未审批 已审批
未落实措施 已审批
并落实措施
2003年度建成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
2004年度建成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
2005年度建成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
2006年度建成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
2006年之前建成未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
填报人:                                                     审核人:



附件4
              挂牌督办环境问题基本情况明细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挂牌督办环境问题基本情况 督办要点及时限
类型 基本情况描述 所在地区 污染类型 督办
级别 督办单位 责任单位 解决措施要点和解决时限 结案日期 备注
1
2
3
填报人:                                                                       审核人: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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