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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江县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


                 浦江县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5〕140号)和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浙江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6〕41号),特制定《浦江县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包括国家拨款、省拨款和县配套资金,重点支持对象为我县生猪产业及相关的技术服务。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一次性申报立项和批复预算,在考核的基础上分年度拨付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以下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财政引导、奖补结合。以财政投入为引导,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资金的前期引导和后期奖励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实施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加大对专项行动的资金投入。
    (二)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专项行动无关的开支。同时,建立对专项行动立项、实施、验收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围绕生猪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示范推广、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或购买专利,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造、技术的适用性改进、环境治理和集成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二)技术示范应用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示范所需购买或改造小型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以及租用示范场地等发生的费用。
    (三)科技服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科技人员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四)培训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资料费、讲课费、场所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禁擅自扩大开支范围。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内容必须符合《浦江县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的具体任务。
    第九条 项目申报和立项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有一定的农业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应用示范能力或技术服务能力。
    (二)项目的申报
  申报单位围绕自身的优势选择一个项目统一向县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富民强县办公室)提出项目申请,项目申报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还须申报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可行性研究计划报告。项目实施周期根据科技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周期一般为1-2年。
    (三)项目的立项
    根据申报情况,县科技富民强县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立项意见,报县科技富民强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县科技局、财政局下文立项。项目分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一般项目安排专项资金5-15万元,重点项目安排专项资金15-30万,重大项目安排专项资金不超过50万元,立项后由县科技局与申报单位签订《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任务书》。
    (四)项目的验收。
    按照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整体评价,项目按计划进度执行,经检查合格,第一年拨付项目补助经费的50%,第二年验收完成后拨付其余50%。对于第一年执行情况不理想的申报单位,则停止拨付。继续实施项目,须提出整改措施。

                第四章  绩效考评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专项行动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立项、执行、效果、资金管理等进行绩效考评。县财政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块资金对开展工作积极、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单位,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经费仍然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继续实施专项行动。
    第十一条 县科技富民强县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的立项、执行和验收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和任务,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未落实承诺配套经费等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承担资格等措施,项目结余资金归还原渠道,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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