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九日
浦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项目、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原则;估算、概算、预(决)算控制原则;风险可控原则;责任追究原则。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立项审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 县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全程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县财政、审计、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县审批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县发改局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县以上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县发改局按上级有关规定审核后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应当依次完成下列工作:
(一)项目建议书报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三)初步设计(包括项目概算)报批。
建设单位不按以上程序进行项目审批的,原则上停止对该单位的项目审批,退回建设单位。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且急需建设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设计简单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可简化为项目概算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报批。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报县发改局审核。在报批项目建议书时,建设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报告(附主管部门意见);
(二)财政部门资金来源审批表;
(三)项目建议书文本;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是否合规、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适宜、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建设条件是否具备等内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根据各自职能办理或受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报县发改局审批,其资金估算超过项目建议书10%以上,退回重报项目建议书。
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建设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报告(附主管部门意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三)建设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四)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原则上县发改局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重大项目可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对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县发改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报县发改局或者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概算由县财政局组织审核后报县发改局审批;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组织评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编制,并达到相应的深度,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财政部门不得进行预算评审和拨付建设资金、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得办理招投标事宜。
第十五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审批: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三)初步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超过可研报告批复范围的。
县财政局、县招投标监管办和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分别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和年度投资计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和实施招投标。
第三章 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批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计划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申报、县发改局负责审核编报、县政府批准的程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分前期项目计划与实施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下一年度前期项目计划由建设单位经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9月底前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建设周期和前期费用等。前期项目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给予安排前期经费。列入下一年度实施项目计划的,必须是已经县政府批准项目建议书,并且已完成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审批);续建项目需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
第十八条 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由县财政局于每年11月底前负责提出,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根据投资总规模、经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以及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完毕。
编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常见问题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