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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2007〕22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浦江县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出让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的出让。

第三条 成立浦江县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国土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监察、发改、经贸、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环保、农业、林业、水务、浦江开发区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全县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案等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国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每年一月份,各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根据用地需求,向县国土局上报工业用地预申请计划。县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的项目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规划等进行筛选,县国土局根据筛选结果编制工业用地供应计划,报政府批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地块,并明确相应的工业产业结构、产业类型等指标。县国土局据此制定具体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意向用地者预申请。

第六条 拟出让地块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按规定向市、省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地块所在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负责做好土地征收或收回的相关工作,及时向县国土局提供地块农转用、征收的相关资料,并严格按征地补偿标准足额补偿给被征地农民。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可直接委托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出让的前期手续。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前,由所在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负责地块的清场工作。

第七条 根据供应计划,由拟出让地块所在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填写《浦江县工业用地项目部门意见表》,征求县发改、建设、规划、环保、经贸、农业、林业、水务等部门意见后,报县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对涉及的地块、产业按各自的职能,在接到意见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意见及项目准入条件。逾期未出具书面意见的,均视作同意。上述意见作为编制具体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方案的依据。

土地农转用和征收批准后,县国土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各部门出具的意见,编制工业用地出让方案,经县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依法报经批准。出让方案内容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产业类型、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条件、出让时间、投资强度、环保要求、出让方式、出让起始价、供地时间、建设时间等。

从严执行项目用地指标控制,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按《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标准提高20%以上,绿地率不超过20%,投资强度达不到120万元/亩且用地面积小于5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除有特殊要求的产业外,在满足消防安全和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在1.0以上,新建标准厂房必须建三层及三层以上。

第八条 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批准后,县国土局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按规定内容、时间在有关媒体上发布出让公告。公告期为20日,涉及挂牌出让的,挂牌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出让地块招标、拍卖报名人数达不到要求或流拍的自然转为挂牌出让。出让公告可以单宗地公告,也可以多宗地联合公告。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须经县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涉及重大变化的,须报请县政府审批。经同意或批准后,县国土局按原公告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公开出让时间少于20日的,公开出让时间相应顺延。同时,县国土局应及时通知已报名者。

第九条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起始价由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评估,县国土局根据评估结果和产业发展政策等提出建议,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决定,设保留价的由县监察局传递。

第十条 申请和资格审查

()申请人。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

()申请。申请人持县发改局、经贸局审查通过的资信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效文件向县国土局提出竞买、竞投申请,并承诺项目投产后的入库税收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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