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九日
浦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项目、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原则;估算、概算、预(决)算控制原则;风险可控原则;责任追究原则。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立项审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 县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全程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县财政、审计、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县审批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县发改局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县以上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县发改局按上级有关规定审核后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应当依次完成下列工作:
(一)项目建议书报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三)初步设计(包括项目概算)报批。
建设单位不按以上程序进行项目审批的,原则上停止对该单位的项目审批,退回建设单位。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且急需建设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设计简单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可简化为项目概算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报批。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报县发改局审核。在报批项目建议书时,建设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报告(附主管部门意见);
(二)财政部门资金来源审批表;
(三)项目建议书文本;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是否合规、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适宜、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建设条件是否具备等内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根据各自职能办理或受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报县发改局审批,其资金估算超过项目建议书10%以上,退回重报项目建议书。
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建设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报告(附主管部门意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三)建设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四)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原则上县发改局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重大项目可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对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县发改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报县发改局或者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概算由县财政局组织审核后报县发改局审批;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组织评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编制,并达到相应的深度,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财政部门不得进行预算评审和拨付建设资金、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得办理招投标事宜。
第十五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审批: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三)初步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超过可研报告批复范围的。
县财政局、县招投标监管办和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分别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和年度投资计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和实施招投标。
第三章 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批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计划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申报、县发改局负责审核编报、县政府批准的程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分前期项目计划与实施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下一年度前期项目计划由建设单位经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9月底前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建设周期和前期费用等。前期项目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给予安排前期经费。列入下一年度实施项目计划的,必须是已经县政府批准项目建议书,并且已完成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审批);续建项目需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
第十八条 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由县财政局于每年11月底前负责提出,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根据投资总规模、经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以及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完毕。
编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五)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由县发改局综合平衡后报县政府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规模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发改局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由县发改局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不宜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理建设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预算应当报县财政局审核。送审材料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文件,县发改局批准的初步设计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消防部门批文,工程施工图,预算书等。送审的项目预算超过县发改局批准的项目概算10%的不予受理,并退回重新设计。
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具体按《浦江县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县财政局审核,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在不突破预算的前提下,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实际施工中因特殊情况部分工程确需变更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增加工程款的具体数额等相关资料。变更造成增加的工程款在10%以内的,须经监理单位和业主代表签名同意,再交由设计单位形成变更设计;超过10%的,由县招投标监管办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签证,并邀请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参加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按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执行、竣工决算和投资绩效进行审计,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按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在接到竣工报告后二个月内自验。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建设项目在各专项验收完成后,由县发改局组织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由县财政局负责。建设单位应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竣工未验收的项目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县发改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点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项目投资效益、环境效应、社会效益等,后评价结论报县政府。
第五章 项目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和检查,按规定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县发改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县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对3000万元及以上的大中型投资项目依法派驻财务总监,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并负责向县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于重点项目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县监察局要积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并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制度,由县重点办组织对项目全过程依法进行稽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县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的;
(二)违法批准设计文件的;
(三)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未经批准,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拨付建设资金、办理工程招投标、批准开工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由咨询机构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04年5月9日县政府制发的《浦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浦政〔2004〕18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