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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07〕75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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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浦江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一、调整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规模范围要求。

1、原第二条第一款部分内容调整为:“概算造价在15万元(含)以上的办公用房修缮、装饰工程的施工发包承包,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2、原第二条第二款增加内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服务费按收费标准上限值计费在50万元以下的,可实行招标发包。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收费标准上限值计费在5万元(含)以上的,可通过招标形式择优确定。”

3、原第二条第三款调整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等建设工程的监理服务费按收费标准基价计费在15万元(含)以上的应实行招标发包。”

二、建立建设工程招标备案制度,规范招投标程序。

1、县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投资额度在规定招标限额以上的,应就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招标代理、招投标方案等内容到县监管办备案,并按招投标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程序组织招投标;在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由建设业主直接发包或各乡镇(街道)招投标分中心组织招标,以年度汇总表形式报县监管办备案;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村级集体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由各乡镇(街道)招投标分中心备案。

2、县级以上的重点工程项目,各建设单位应就组织招标代理、招标文件制定、公告发布、评标专家组成等程序向县监管办备案,相关的正式文件资料向县监管办备案后再报上级相关招标机构,并接受县监察局的监督。

三、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履约的监督主体及责任。

1、招标人应建立有单位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建设项目管理班子,明确责任领导,切实加强中标后工程的实施管理,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上报相应的县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监管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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