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县机关各部门: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强城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着力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好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当前我县住房保障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面还不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有待进一步规范完善,住房保障措施还不配套,部分低收入家庭住房仍然比较困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把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以满足城区低收入家庭居住需求为目标,扩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覆盖面和受益面,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加快形成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农民工居住条件改善等多渠道并举,多形式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目标任务。到2010年底,基本实现城区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基本完成现有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得到基本解决。
二、加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覆盖面和受益面
(三)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对象。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加快实施廉租住房制度,2007年底前,全县基本实现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廉租住房“应保尽保”。2008年起,将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人均收入在我县城区低保标准两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四)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等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对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实行实物配租。实行实物配租,根据房源落实情况轮候实施到位。现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廉租住房保障水平80%以上的保障对象,原则上实行货币补贴。
(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2008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实行货币补贴的,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核实的家庭人口、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等因素计算。对符合条件的城区低保家庭,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4元给予补贴。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货币补贴标准,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平方米3元给予补贴。
实行实物配租的,对符合条件的城区低保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按照《浦江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规定标准收取,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我县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的,其租金标准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缴纳,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六)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新建、改建、收购、调剂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增强政府调控和保障能力。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
(七)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3、财政预算安排;
4、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5、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退出机制。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县民政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增加,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应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对因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借廉租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规范和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严格界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按照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
(十一)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方式。对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又有购买能力的家庭,可通过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对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暂无购买能力的,可以实行租赁,也可以实行“先租后买”、“租买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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