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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08〕7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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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随着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建筑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升建筑业质量和档次,提高我县建筑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建筑业做大做强,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要切实重视建筑业发展,把建筑业作为我县的支柱产业进行扶持和培育。县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建筑业专题分析会;每年评选命名一次县建筑业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并进行总结表彰。

第二条  鼓励企业创业纳税。建筑业企业年完成建筑业施工产值8亿元(非房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为4亿元)以上,且县内入库税金达到400万元(非房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为200万元)以上,由县政府命名为县建筑业龙头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年完成建筑业施工产值4亿元(非房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为2亿元)以上,且县内入库税金达到200万元(非房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为100万元)以上,由县政府命名为县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年完成建筑业施工产值达1.5亿元以上,且县内入库税金达100万元以上,给予0.5万元奖励。被命名为县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的,在有关土地、税收、信贷等方面与工业企业一样享受同等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支持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做大做强。鼓励建筑业企业收购、控股或参股省外企业;鼓励建筑业企业与勘察设计企业联合重组,实现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展。企业在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船等变更费用,享受转制企业有关费用减免政策。

第四条  县域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投标文件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县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创市级及其以上优质工程的优秀项目经理。市级及其以上优秀项目经理,在其承接的工程项目主体竣工后,可持工程主体验收证明继续参加投标活动。

第五条  鼓励企业创优夺杯。建筑业企业独立承建工程创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的、省级优质工程的,分别奖给企业30万元、5万元奖金。创国家级、省级文明标化工地的分别奖给企业5万元、2万元奖金。创杯与标化兼得的,省级、国家级同得的,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属县外创优创杯的,该项目企业所得税需回我县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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