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农业发展基金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江县农业发展基金实施意见
为继续推进我县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由县政府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如下:
一、农产品基地扶持政策
1、农业特色基地补助政策
(1)继续推进高山蔬菜发展。对经立项批准,高山蔬菜集中连片新发展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50元。
(2)桃形李大枝修剪连片3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60元,利用山坡地集中连片新发展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3)继续鼓励良种茶叶发展。对经立项批准,新发展无性系良种茶叶20亩以上的,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100元。新发展无性系良种茶叶50亩以上的,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200元。对经立项批准连片面积50亩以上老茶园进行优良品种改造的,验收合格后,每亩给予100元的补助。
(4)水产基地。经立项批准,发展特种水产(除青、草、鲢、鳙鱼等其他常规水产)50亩以上,符合生态养殖规划的,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100元。
(5)生态公益林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生态公益林按规划和合同保护面积(水平面积)每亩补助1元。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经考核达标的,每公里补助1000-3000元。
(6)畜牧基地。符合养殖规划,生猪年存栏1000头以上的,经有关部门验收达到规模猪场污染治理标准的,并且防疫工作到位的养猪场,保险费补助由省规定的45%提高到60%。符合养殖规划及环境治理要求,新发展生态养殖并同一批次10000羽以上,养殖场建筑面积在
(7)特色经济林基地:经立项批准,在山坡地上(非基本农田保护区),新发展集中连片规模在150亩以上(水平面积),每亩补助200元。
(8)其它特色种养殖项目视其发展前景和规模大小酌情给予补助。
2、设施农业投入补助。每户新建钢架大棚2亩以上每平方补助3元,新建钢架连栋标准大棚10亩以上,每平方补助5元;对已建集中连片50亩以上规模基地当年新购进杀虫灯、防虫网、喷滴灌等设施一次性再投入达5万元以上的,凭正式发票材料给予投入额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已列入上级补助范围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补助。
3、特色优势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按照“上规模、高规格、高效益、强示范”的标准,以提升本地主导产业管理水平与科技含量为目标,以改善基地内农业设施为重点,规模在100亩以上的蔬菜、特种水产、良种茶叶、名优水果、森林食品等特色农产品核心示范基地,经县政府立项批准,并验收合格的,由县政府补助实施单位5—10万元。(申报立项程序另行制定)
4、积极发展休闲观光农业。规模在200亩以上,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投资在150万以上的休闲观光农业给予实施单位酌情补助。
二、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
1、进一步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对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新命名的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由县政府分别以奖代补10万、5万元、2万元、1万元(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属同一经营主体的只享受一方补助。)
2、对新投资建立一家农产品加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机械设备投资超过30万以上的,按购买设备正式发票15%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原龙头企业新增设备参照执行。
3、评选年度县级农产品加工经营先进企业(优秀专业合作社),每个给予2万元奖励(具体评选办法由县农业局制订)。
4、引导和鼓励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凡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的方式,建立稳定的农产品基地,与农民建有利益联结机制(包括签定订单合同)的农业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按照“订单”金额和联结农民数量,由县政府给予1-5万元的补助(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5、积极开拓特色优势农产品销售渠道。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品牌在市级以上城市设立长期固定、统一标识的农产品配送中心或专营窗口,销售本县农产品数额较大、成绩突出的,对新设立的农产品配送中心或专营窗口每个补助1万元。
6、鼓励农业经济主体积极“走出去”,开拓市场。参加由县政府统一组织的农交会(农博会)的企业,每一摊位补助2000元,并给组织单位补助相应的组织经费。 鼓励利用当地优势农产品,组织以推介农产品、招商引资和扩大知名度为宗旨的各种农产品推介活动。凡经县政府批准的大型农业推介活动,由县政府酌情给予组织单位相应的组织经费补助。
7、充分发挥农民经纪人的作用。积极支持农民经纪人拓展农产品销售,加强农产品经纪人管理,倡导守法诚信经营,评选全县农产品优秀经纪人,并给予每人1万元的奖励(经纪人与专营窗口同属一个经营主体的享受一方政策,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三、农业标准化建设扶持政策
1、 对所制定并经法定单位认可公布的,并有500亩以上示范基地的农产品标准,按省级、市级、县级一次性分别给予制订单位3000元、2000元和1000元的补助。
2、新建茶厂或对老茶厂进行改造,经有关部门评审认定为标准化茶厂的,补助2万元。
3、新获省以上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质量认证的农产品(基地)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万元补助,新获得县级认证绿色农产品(基地)的给予5000元补助;凡通过国际有机农产品(基地)认证的,给予3万元补助。同一基地或产品论证不重复享受。
4、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对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AP、ISO14001环保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重点规模型基地,由县政府给予1.5万元补助;对通过食品生产许可证(QS)认证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补助。对完成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点建设,配备农药残留检测箱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及种养大户,每只补助3000元。
5、健全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乡镇(街道)建有“五有”农产品监测室,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具体标准由农业局负责制订)。
四、培育品牌扶持政策。
1、继续推进农产品品牌战略。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农产品的,由县政府奖励企业10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知名商号或省名牌农产品的由县政府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获得市著名商标或知名商号或市名牌农产品的,由县政府奖励企业1万元。积极推进特色优势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对批准确定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实施单位奖励2万元。
2、由县政府组织参展评比,新获国家级名优农产品金、银、优质奖称号的分别奖2万元、1万元、5000元;省级名优农产品金、银、优质奖称号的分别奖1万元、5000元、2000元,市级的奖5000元、3000元、1000元。以上同一品牌(企业)分获不同奖励或称号的,只享受最高项的奖励,不重复享受
3、品牌宣传的扶持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农产品品牌宣传。对新设立独立网站的,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在大中城市、交通要道(省道以上)设立推介农产品广告牌的,按直接费用的20%补助;对在产品主销区的电视媒体上进行宣传的,按直接费用的20%补助;以上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证明商标扶持政策。利用现有文化资源优势,鼓励创建农产品证明商标,对经县政府同意的证明商标注册、制定标准、宣传经费列入县农发基金补助范围。
五、金融扶持政策。为了扶持县农信担保公司,减少人力不可抗拒的代偿风险,给予县农信担保公司担保额度所支付利息的20%补助。
六、设立县农技推广专项资金20万元用于农技推广。
七、对能及时妥善处置农业突发性灾害事件及群体性纠纷,且没有引起严重损失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视其资金所需情况给予酌情补助。
八、实施森林消防队伍标准化建设,经验收合格的,每支给予1万补助。
九、对全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做出突出成绩的涉农部门,并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给予1万至2万元的工作经费奖励。
十、项目管理
凡符合县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基地建设标准,当年新发展的建设项目统一纳入县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包括申报、立项、验收、资金兑现等环节。
1、项目负责单位。
本办法所规定的扶持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由相关业务部门分头把关,负责立项、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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