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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09〕19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浦江县土地整理、垦造耕地和建设用地复垦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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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大土地整理、垦造耕地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力度,充分挖掘、利用土地资源,圆满完成省、市下达任务和确保全县耕地占补平衡,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浦江县土地整理、垦造耕地和建设用地复垦实施意见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项目立项

县土地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土地整理中心)根据县土地整理领导小组通过论证的项目规划设计等有关材料,确定省、市委托项目或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立项审批。

二、项目实施

项目批准后,县国土局与乡镇(街道)签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协议书,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乡镇(街道)要建立实施小组,实行公开招投标,按规划、施工设计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三、项目验收

项目工程竣工后,乡镇(街道)及时整理好有关材料,向县土地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县土地整理领导小组按验收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验,并报省、市验收。

四、项目管护

项目验收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和村要抓紧按验收意见整改,并建立健全项目长效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持久发挥效益。

五、资金补助

1、土地整理项目

经县批准,报省、市立项的土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按项目区整理面积每亩补助2400元。

2、垦造耕地项目

省、市委托的垦造耕地项目和县占补平衡所需的垦造耕地项目,能保质保量按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的,则按省、市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统一每亩补助5000元。

3、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对保质保量按期竣工和验收合格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省、市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补助:(1)宅基地复垦:水田50000/亩,旱地40000/亩;(2)废弃工矿复垦:水田40000/亩,旱地30000/亩。

六、节余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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