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浦政办发〔2012〕164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
综合整治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6日
浦江县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奖励办法
根据金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安排,确保我县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对象。全县范围在整治期限内按年度推进计划积极实施整治,并按期通过消防安全验收的居住3人以上的出租房(不含商品房、国有房屋和单位自有房屋)。
二、奖励标准。以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实际整改项目为基数,以出租户为计算单位,区分三大类进行一次性奖励,其中县财政按A类(整改项目含厨房隔断、电气线路改造、“四小件”配置)300元、B1类(整改项目含电气线路改造、“四小件”配置)100元、B2类(整改项目含电气线路改造不套管、“四小件”配置)80元、C类(整改项目含“四小件”配置)40元的标准实施,乡镇(街道)按2:1的比例配套。(为方便出租人购买“四小件”,县将组织“四小件”公开招投标,出租人可自行选择购买,所购器材列入验收范围,购买凭据作为奖励依据。)
三、资金申请程序。出租人完成整改后,向村(居)委会提出验收申请,以村(居)为单位,按照乡镇(街道)验收、县抽查的程序进行,验收合格的给予奖励。
资金的发放按透明、公开、公平的原则,对奖励资金发放的对象、数额等情况在村(社区)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后,由村(居)委会登记造册,由乡镇(街道)整治办公室汇总,报县整治办公室核准后发放奖励资金。
四、资金监督管理。县公安局、财政局、审计局加强资金的管理监督,发现房屋出租人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奖励经费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截留、挤占、挪用奖励经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房屋出租人作为出租房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消防设施、器材的完整好用,并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经常性维护和定期更新。
六、本办法有效期从发文之日起至
附件:浦江县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验收表
浦政办发〔2012〕164号文件附件:
浦江县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验收表
村(社区) 编号:
房东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 电话 | | |||
出租房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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