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浦政办发〔2013〕45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扶持家禽业
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应对H7N9禽流感疫情对我县家禽产业的冲击,切实保护家禽养殖者利益,扶持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扶持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3〕73号)精神,结合我县家禽生产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业组织收购、加工本县压栏家禽
签订收购合同的禽类加工销售农业龙头企业,应按照合同价及时收购;鼓励其他食品加工流通企业参照农业龙头企业的做法收购活禽,并享受同等政策。凡在
二、对家禽养殖场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对2013年3月底存栏肉鸡肉鸭2000只以上,蛋鸡蛋鸭1000只以上,鹅500只以上,产蛋鸽1000对以上的养殖场(户)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只肉鸡肉鸭1元、蛋鸡蛋鸭2元、鹅2元、产蛋鸽每对1元,未产蛋的土鸡按肉鸡标准补助、产蛋的土鸡按蛋鸡标准补助。符合省扶持政策要求的,所需费用由省、县财政1︰1承担;小于省补贴标准规模的养殖场(户),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补助申报程序:养殖场(户)填写《浦江县家禽养殖扶持申请表》,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后公示7天,签署意见,并于
申报时,规模养殖场(户)必须提供以下有效证明:
1.苗禽购入的正式发票(税务监制)及检疫证明;
2.3月31日后销售家禽的检疫证明;
3.养殖档案。
三、切实加强H7N9禽流感防范措施
对因H7N9禽流感核酸检测阳性扑杀禽类动物造成的养殖损失,参照浙财农字〔2004〕6号规定予以补助。各乡镇(街道)要切实落实防控措施,落实责任制,加强监管,做好日常检查,督促家禽养殖场(户)做好免疫、消毒及生产记录等工作。
四、加强正面宣传,科学引导消费
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要严谨、科学地开展对H7N9禽流感知识的宣传,消除消费者的恐慌心理。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H7N9禽流感对我县禽业生产的严重影响,及时处理和解决禽流感防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落实好政策,主动关心家禽养殖场(户)和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附件:浦江县家禽养殖扶持申请表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3日
浦政办发〔2013〕45号文件附件
浦江县家禽养殖扶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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