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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JD01-2020-0012
浦政办发〔2020〕61号
关于印发《浦江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
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浦江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试行)
为规范浦江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浦江实际,特制定《浦江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试行)》。
一、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的范围和规定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面向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满5年,经核准,按照本办法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增值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增值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二、补交上市差价款计算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核准保障面积份额)价格差价的75%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需补交金额=(同地段出让土地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确认单价-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内面积单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内面积×75%。购房人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增值收益等相关价款,签订划拔改出让合同后,土地性质由国有划拨变更为国有出让,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
三、上市交易办理程序
1.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上市交易申请,经审核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2.符合上市交易的申请人自行委托政府名录库内同时具有房地产和土地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评估时点同地段出让土地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评估确认单价;评估时点的出让和划拨两种用地性质市场评估价。
3.申请人凭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至房管处办事窗口提交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增值收益申请,填写《浦江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核准表》(以下简称《核准表》,详见附件)。
4.申请人持《核准表》至县自然资源局办事窗口交纳划拨改出让所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到房管处窗口交纳增值收益并办理相关手续。
5.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四、申请人需提交资料
1.上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