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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应急〔2020〕9号 关于印发《浦江县抢险救灾应急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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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JD70-2020-0001

 

关于印发《浦江县抢险救灾应急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

  根据县政府有关领导意见,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共同研究制定本规定,并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现予印发执行。

  浦江县应急管理局       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浦江县交通运输局            浦江县水务局        

  2020年3月25日       

 

浦江县抢险救灾应急工程管理规定(试行)

 

  一、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能力,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应急工程管理机制,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由县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实施的抢险救灾应急工程的决策、建设、管理、监督,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的抢险救灾应急工程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过后需要在短期内修复的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应急工程包括: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道路交通、环境保护、民生保障及防火等的抢险修复工程;

  (二)防洪、排水等水利、市政设施的抢险加固及防洪、排涝疏浚工程;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抢险、排险工程;

  (四)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措施的抢险救灾应急工程。

  四、被列入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以下简称“应急工程”)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紧急情况下实施,不能满足招标所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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