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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2008〕67号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

2021-05-30 平阳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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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0867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输电线路工程建设

政策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部门:

《平阳县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四日

 

 

平阳县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

 

为统一和规范全县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新建、扩建22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工程。

二、电网建设工程的输电线路走廊不征地。输电线路通道内的房屋,如满足相互间安全距离的,不拆迁房屋。线路跨越房屋的,在架线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在放线施工中对造成房屋瓦片损坏的,按实际给予补偿。

三、输电线路的杆、塔建设期间对土地使用带来影响的,补偿标准适当提高。

(一)水泥杆、拉线50/基,钢管塔300/基。

(二)铁塔补偿面积,按铁塔基础露出地面部分的外边线计算。1、平地(水田)42000/亩;2、山地15000元—18000/亩;3、山脚(旱地)21000/亩。

(三)其他:1、铁塔开挖处复土后,山区3000/亩,水田8000/亩;2、临时借用地(堆土、堆放塔材)1000/亩;3、坟墓1000/穴。

四、青苗补偿

(一)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根据“有苗补偿、无苗无偿、损失一季、补偿一季”的原则给予补偿。凡属补偿的,一律先登记,待工程完工后,按照实际损失面积、品种、产量、数量予以核定,由建设业主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1、水稻田补偿1.35/,旱地补偿1/

2、经济作物补偿(见下表)。

蔬菜类别

成熟期

生长期

叶期

备 注

葱蒜类

1000元—1500/

80%

50%

此类作物如有地膜,每亩增加1000元。大棚蔬菜在此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倍。

瓜果类

1000/

8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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