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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08〕67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输电线路工程建设
政策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部门:
《平阳县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四日
平阳县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
为统一和规范全县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新建、扩建22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工程。
二、电网建设工程的输电线路走廊不征地。输电线路通道内的房屋,如满足相互间安全距离的,不拆迁房屋。线路跨越房屋的,在架线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在放线施工中对造成房屋瓦片损坏的,按实际给予补偿。
三、输电线路的杆、塔建设期间对土地使用带来影响的,补偿标准适当提高。
(一)水泥杆、拉线50元/基,钢管塔300元/基。
(二)铁塔补偿面积,按铁塔基础露出地面部分的外边线计算。1、平地(水田)42000元/亩;2、山地15000元—18000元/亩;3、山脚(旱地)21000元/亩。
(三)其他:1、铁塔开挖处复土后,山区3000元/亩,水田8000元/亩;2、临时借用地(堆土、堆放塔材)1000元/亩;3、坟墓1000元/穴。
四、青苗补偿
(一)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根据“有苗补偿、无苗无偿、损失一季、补偿一季”的原则给予补偿。凡属补偿的,一律先登记,待工程完工后,按照实际损失面积、品种、产量、数量予以核定,由建设业主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1、水稻田补偿1.35元/㎡,旱地补偿1元/㎡。
2、经济作物补偿(见下表)。
蔬菜类别 |
成熟期 |
生长期 |
叶期 |
备 注 |
葱蒜类 |
1000元—1500元/亩 |
80% |
50% |
此类作物如有地膜,每亩增加1000元。大棚蔬菜在此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倍。 |
瓜果类 |
1000元/亩 |
80% |
50%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平阳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pingyangxian/20210530/12102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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