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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01〕100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平阳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印发
(共印140份)
平阳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促进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阳县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镇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第四条 县建设局是本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区域城市绿化工作,业务接受县建设局指导。
在本县城市规划内,有关法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规划、土地、建设、公安、林业、交通、环境保护、工商主管部门,依照自职能、协同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包括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专类公园、古典园林、体育公园游憩林荫带、广场绿地、滨水绿地、纪念性园林、名胜古迹园林、居住区级小公园和街头绿地等;
(二)居住区绿地---包括居住小区以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宅旁绿地、居住区公建庭园、居住小区道路绿地等;
(三)防护绿地---包括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各种防护林地;
(四)生产绿地----包括生产供应城市绿化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五)交通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路侧绿带、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立体交叉绿岛、停车场绿地以及不开放游憩的绿地等;
(六)单位附属绿地----包括附属于某一部门或单位,并为其所专用的一些绿地;
(七)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全体公民均应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劝止、检举、控告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七条 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与学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艺术水平。提倡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和室内的绿化美化活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本县县城绿化规划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城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制镇城市绿化规划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建制镇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昆阳、鳌江镇不低于30%;
(二)其他建制镇不低于25%;
(三)城市江、河等水体及铁路两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
(四)工业区、交通枢纽、港区和专业性市场等绿化率不低于20%;
(五)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机关团体、饭店、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
(六)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并应设立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照上述(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第十条 按规划未达到规划规定指标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施方案时,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并签署绿化规划指标意见。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本县绿化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本县绿地建设要坚持以绿为主,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种植面积不低陆地面积的70%。
第十三条 面积在
单位附属绿地设计方案按照基本程序审批时,必须经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确需改变原设计方案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分期实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和河道绿化等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园、动(植)物园、旅游景点的绿化建设,可采取国家投资、引进外资、内联或企业、个人投资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面积超过
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须经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规划、土地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使用期满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绿化补偿费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绿化补偿标准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现有绿地率低于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指标,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或作为它用。
第二十条 城镇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适应城镇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第二十一条 本县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由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资质审查。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基础上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绿化工程应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对未能按原批准规划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通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部门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交通绿地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有绿地配套的建设工程其竣工验收要有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并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