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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06〕157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农村敬老院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平阳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敬老院规范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巩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成果,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和建设暂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敬老院是由政府或社会兴办,主要是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提供服务的场所,是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第二条 敬老院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管理方针。
第三条 敬老院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县、乡(镇)政府分级负担,年初列入县乡(镇)财政预算,村集体经济为补充。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供养标准:五保供养标准按照确保五保对象基本生活为原则,以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
1、伙食:每人每天人均伙食不低于4元;
2、衣着:五保对象应有四季适用得体的服装,夏季保证勤洗、勤换,冬季应有保暖内衣;
3、床被:五保对象一人一铺,每铺应有必要的蚊帐、草席、棉被、垫褥、床单、枕头等相应物品;
4、医疗:五保对象门诊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住院费按《平阳县社会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执行;
5、零用钱:每人每月零用钱一般不少于20元。
第六条 资金负担。县财政负担在院对象吃、穿、节日慰问、工作人员培训、表彰经费;乡(镇)财政负担敬老院日常办公经费、在院对象零用钱、丧葬费;县、乡(镇)财政按比例负担在院对象医疗费、工作人员工资、敬老院维修、设施改善、设备添置(包括床上用品)。
第七条 资金拨付渠道。县、乡(镇)财政建立五保集中供养专户,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县财政局按照年初集中供养经费预算,拨入县五保集中供养专户,由民政局按实拨付;乡(镇)财政每年初将集中供养资金列入预算,与县集中供养资金配套,拨入敬老院统筹安排使用。敬老院每年10月份前将下年度所需资金预算(包括设备更新、房屋修理)计划上报乡(镇)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经过实地调查后,将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将县、乡(镇)财政共同负担项目的用款计划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统一汇总,报县财政局。
第八条 资金管理审批。敬老院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专户专帐、专人负责的原则,实行“一口上下,民主管理”的制度,敬老院日常开支200元以下由院长审批,200元以上报乡(镇)民政办审核,由乡(镇)分管领导审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包括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 工作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九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院长应热爱五保供养工作,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由乡(镇)政府征得县民政局同意后任命。工作人员的配备与在院供养人数挂钩,原则上按1:10左右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平均年龄应控制在55周岁以下。
第十条 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予以辞退。对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应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一条 聘任的工作人员工资不能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符合参加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条件的工作人员应予以参保。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对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可以辞退,对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的工作人员可以解聘,对违反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处理或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敬老院主体建筑应为钢筋水泥结构,楼层一般不超过三层,床位数要满足当地90%以上五保对象入住,内设餐厅、厨房、活动室、医务室、电视室、储藏室,没有带卫生间的,要建公厕。
第十四条 敬老院要安排一块绿化地和菜园地,非绿化地面要平整铺设水泥或沙石地,有条件的敬老院配置室外活动健身器具。
第十五条 供养人员室内统一配置床铺(一人一铺),床头柜、衣柜、椅子、电风扇,有条件的敬老院安装门纱窗,每间寝室供养对象一般不超过2人,新建卧室内要配备卫生间,改建的在每个楼层设置公用卫生间,卫生间内配有坐便器、洗漱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