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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1-2021-0002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平阳县县委 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平委发〔2018〕62号)等精神,结合平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平阳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每年质量奖获奖的企业(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对进入现场评审而未获得质量奖以及发布过“浙江制造”标准和获得过温州市级以上(含)产品品牌、商标品牌、信用品牌等荣誉称号的企业(组织)由评审办授予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
第四条 质量奖的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企业(组织)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在达不到满额条件时,奖数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五条 质量奖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评审,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等七部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获得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
第六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技术、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领军型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以及在“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组织)积极申报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成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府办、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统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决定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召开县评委会成员会议,审查质量奖评审工作,确定质量奖的初步入选企业(组织)名单。
第九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负责评审员的选聘和管理等工作;
(三)制定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四)负责向评委会报告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五)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六)承办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从省级以上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的企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并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县内领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