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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1-2020-0013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0〕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平阳县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平阳县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方便居民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出行,完善住宅功能,提升居住品质,适应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要,根据省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8〕88号)、《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温住建发〔2019〕31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指导、业主自愿、稳妥推进”的原则,切实降低实施门槛,简化审批流程,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实现在客观条件允许,居民意愿和资金等主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装尽装。
二、基本原则
(一)应在建筑或小区用地范围内,且满足城乡规划、消防、环保等方面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符合《浙江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建设发〔2015〕384号)相关要求。有条件区域应同时对周边环境包括绿化、地面铺装、道路等进行综合提升改造。
(二)应当充分协商、兼顾各方利益,取得相应范围内房屋多数产权人同意,就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分摊等事项达成协议,并妥善处理好住宅周边相邻关系。
(三)加装电梯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地价款,免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加装电梯新增建筑面积为加装范围内全体申请人共同所有,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调整各业主的分户产权面积。
三、申请启动
(一)申报条件
加装电梯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为该幢或单元业主,申请人必须具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申请人的户数应满足占总户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合计专有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申请人可集体书面委托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公司或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工程报建、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等工作。如加装电梯拟占用某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业主同意。
(二)加装协议
申请人在申请之前应当签订加装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建设内容、维护保养方案、预算费用及分摊比例等内容。
四、审批和监管
(一)资格审查。申请人应向属地乡镇提出加装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平阳县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身份证件、房屋产权证明、电梯加装协议书等,如果委托代理的,应该提供代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证件。
(二)加装方案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加装方案设计,加装方案完成后须报住建部门审查。住建部门应在收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对加装方案进行论证与审查。审查通过后,住建部门要将修改完善的加装方案和相关资料在住建部门网站、该建筑和小区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相关利害人如有异议的,可实名向住建部门提交书面意见,住建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召集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住建部门本着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协同属地乡镇进行协调处理,特别是利益显著受损的利害关系人,应协商取得他们的同意。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申请人可要求住建部门召开听证会议,依据听证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方案审查合格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住建部门签署合格的审查意见;审查未通过的也应告知理由。
(三)施工图文件的设计和审查。加装方案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加装方案、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成果和《浙江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建设发〔2015〕384号)进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质量进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