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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工业用地项目准入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2021-05-30 平阳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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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亩产论英雄”和“标准地”改革,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亩均产出水平,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明确温州市本级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竞买资格前置审查工作要求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

1.布局优化原则。以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及平阳县工业空间布局规划为依据,以实现资源环境和区域发展相协调为目标,积极整合现有工业用地资源,引导新增工业用地向省级产业平台倾斜,原则上工业园区以外的工业项目不再供地。

2.产业集聚原则。加强产业招商谋划布局,明确各园区主导产业导向,加快推进重点产业集群的产业创新链建设;高新区范围重点扶持和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和时尚轻工等三大主导产业领域,不属于前述条件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引进;“一区六园”范围要通过优化原有企业、引进先进项目,实现产业集群的改造提升。

3.科技优先原则。重点发展技术优势明显的重点产业项目和特色优势产业项目;重点发展科技水平高、资源消耗低、带动作用明显的工业项目。

第二章  准入条件

二、基本要求

企业申请单独供地,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工业项目投资规模总额原则上应高于6000万元且用地面积20亩以上;2.上年度实缴税费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且亩均税收不低于浙江省制造业各行业新增项目亩均税收最低要求(租赁厂房的企业,租赁面积1500平方米折算为用地面积1亩);3.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功能区规划、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县外企业来平阳投资申请单独供地的,还须在平阳境内注册成立新公司,且原企业投资占比要达50%以上,若是县外企业主要股东来平阳投资,则在平阳新注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原企业持股比例不低于20%,且在平阳新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0%(实际控股人);在平阳注册的新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在达产验收后五年内不得减持或转让。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准入:1.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投资项目;2.国内外500强企业投资项目;3.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和浙江省152项目。

三、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等指标应达到《平阳县制造业项目控制性指标》(附件1)。

四、用地规模小于20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单独供地。对于已签约或已缴纳招商意向金、历史遗留用地、村集体发展用地、拆迁安置、低效用地再开发、分期供地、企业边角地块及科技型项目等特殊地块无法达到20亩规模的工业项目,需经平阳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三章  评价职责

五、平阳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工业用地项目的准入评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负责工业用地项目准入评价的日常工作,指导各部门开展准入评价。各乡镇(产业平台)负责辖区内的拟用地项目准入资料初审、项目投资合同的签订等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和《平阳县工业用地项目准入评价标准》(附件2),对项目产业政策、节能降耗、技术水平、资信实力、产出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赋分。

第四章  评价程序

六、属地乡镇(产业平台)对拟供地项目集体讨论通过并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将项目评估材料提交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准入。

七、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完善后发函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对无异议的项目适时召开项目准入部门联席会议。投资业主现场介绍项目情况,解答评审部门提出的与评价内容有关事项,评审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其中涉及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中任一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八、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评估得分结果进行汇总,对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项目,报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的项目,报县长办公会审议,由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委托分管副县长签发《平阳县工业用地项目准入评审意见》,项目业主凭《平阳县工业用地项目准入评审意见》申报项目用地“招拍挂”。

第五章  土地出让

九、工业用地(海)地价。平阳县工业用地(海)片区指导价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工业用地(海)片区指导价的通知》(平政办〔2016〕57号)执行,工业用地(海)在享受《中共平阳县委 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惠企政策“直通车”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平委发〔2019〕70 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关于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培育“百亿”工业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7〕234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降低拟上市(挂牌)企业用地成本的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18〕145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关于加大科技创新 助推“两个健康”发展的二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9〕64号)等用地扶持政策时,需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后,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凭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并组织土地招拍挂程序,发布拟出让地块信息。

十、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拟用地项目评估结果出具地块出让前置条件,内容包括产业定位、投资强度、开工竣工期限、投入产出、履约方式等土地使用条件。

十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照地块出让前置条件发布出让公告。

十二、同一地块有2个及以上意向投资者的,根据其准入结果,优先推荐亩税承诺值高的企业。

第六章  项目监管

十三、加强工业项目双合同管理。中标企业与属地乡镇签订《平阳县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同)后,凭完成备案的《投资合同》等相关材料再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用海)使用权出让合同》,对项目开工和竣工期限、投资强度、亩均销售收入、亩均税金、建设进度履约保函、产业定位、项目达产验收评价机制、项目用地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同时,竞买人在提出参加土地出让活动申请时,要对合同形式及预设定的合同条款无异议,并作出履约和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已签订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并约定上述事项的,不再签订投资合同。

十四、明确工业项目建设期限。工业用地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24个月内竣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54个月内达产。

十五、建立合同履约保函制度。为保障项目投资合同得到认真履行,中标企业在签订《投资合同》前1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竞得宗地面积提供合同履约保函,保函金额按10万元/亩缴纳,上不封顶。

十六、项目履约管理。履约保函根据项目进度分三次退还。1.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退还20%开工履约保函;开工建设以企业办结项目施工许可证并完成打桩为准。因企业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开工的,则不予退还20%履约保函;逾期6个月仍未能开工的,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函,并补足剩余80%履约保函以供竣工和达产验收。2.约定期限内竣工并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经审计确认),退还30%竣工履约保函;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为准。因企业自身原因未能按时竣工,则不予退还30%履约保函。3.约定期内企业通过达产验收的,退还50%达产履约保函;未通过达产验收的,则不予退还达产履约保函,并重新限期补足次年履约保函。

十七、完善项目达产验收。由乡镇(产业平台)上报,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工业项目联合达产验收,对未兑现投资强度、单位能耗和单位排放承诺的,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产业平台),根据《投资合同》约定没收履约保函金额,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未兑现亩均税收承诺的,根据《投资合同》约定每年收取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实际亩均税收和承诺亩均税收差额计算。

十八、强化政府与法院联动机制,确保司法处置的工业用地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明确工业用地司法拍卖时应将具体的控制性指标、履约奖惩规定、双合同管理等要求写入拍卖须知,作为拍卖申请人资格审查的依据之一。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产业平台)提出司法拍卖工业用地的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要求。企业在二级市场(司法拍卖、转让等)获得土地和涉及股权转让的项目,其准入评审、达产奖罚、履约保函缴纳参照本细则执行。

十九、部门职责。

(一)乡镇(产业平台)职责。

1.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和我县产业规划有关要求,负责辖区内的拟用地项目相关资料收集、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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