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切实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杜绝办事推诿扯皮现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段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到我段窗口、各职能科室、站队办理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员应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条 承办人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办理的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法律、法规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说明不受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