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及《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审法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县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推进组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推进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浙审内审〔2019〕82号)和《温州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机制建设的意见》(温审协〔2018〕61号)等制度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机制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审计工作,提出了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并设立了中央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与权力。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支主要力量,两者各司其职,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不可替代。构建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协同机制,统筹协作、整合联动、资源共享、共促互补,实现既分工又协作、互为一体的审计监督格局体系,对解决部分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指导监督不到位、成效不明显,内部审计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与机构建设不全、业务质量不高等问题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的自我监管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机制建设的具体内容
(一)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日常管理上的协同
1.全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市审计局批复同意后,在审计进点时间、实施时段初步确定后,各业务科室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其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浙江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的要求,指导各部门合理安排对内管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或对下属单位实行定期轮审,形成合理的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2.各业务科室应督促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将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统计报表、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县审计局,交由法规和审理科进行备案管理。
3. 各业务科室应利用历年审计积累的审计成果资源,对日常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分类、汇总,编制“审计发现的共性问题清单”。建立“问题清单督导”协同机制,主动告知各部门和单位按清单内容加强自我监管,同时明确清单列举的问题也是审计机关关注的重点,审计机关将按清单内容进行监督,强化常态化风险防控,形成开放式的审计工作机制。
(二)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业务开展上的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