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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农业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30 平阳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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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平阳县农业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阳县财政局

2021年2月1日

平阳县农业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财农〔2020〕10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专项),包括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以及统筹上级安排用于农业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资金。重点支持以提高农业农村公共服务质量为目的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以发展村集体经济为目的的各类项目建设、以支持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低收入对象为目的的各类项目建设等,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发放行政人员工资补贴、以及上级有关政策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体系健全、制度完善,公平公正、分配合理,责权明晰、管理规范,强化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使用范围和拨付方式

第四条  补助支持环节主要包括:

(一)支持农村和农业领域小型公益基础设施建设,含农村道路、桥梁建设和硬化,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及河道治理,农村饮用水设施建设,村庄整治、灾害点整治及卫生保洁设施建设,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建设及便民利民设施建设等。

(二)支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的各类项目建设,含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利用开发项目建设,农业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及平台建设,农村集体经营性物业项目开发建设,农业产业经济开发项目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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