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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湖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引导激励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现将《平湖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平湖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20日
平湖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引导激励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创新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21〕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一)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市级有关单位协同。
(二)根据评价管理工作需要,市科技局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单位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受委托方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受委托方不得利用受委托的事项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二、评价办法
(三)评价原则。遵循评价数据公开公正与评价方法科学可靠相结合的原则。
(四)评价对象。注册登记地在平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嘉兴港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五)数据采集。基础指标参评数据自动采集,来源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火炬年报、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统计监测平台填报数据和有关统计数据。附加指标数据来源于市级相关部门。
(六)评价指标。由基础指标和附加指标组成。基础指标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指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能力进行评价,使用经过审核的数据对参评企业进行测算。附加指标涉及研发机构、科学技术奖励、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等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