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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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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施工企业及其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以下统称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工程建设施工职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期限从参保之日起,至项目办理竣(交)工合格验收手续之日终止。在确保建设施工企业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0.8‰为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工程项目追加工程费(或合同价)的,应在30日内及时补缴追加部分的工伤保险费。

同时参照我市《关于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平人社〔2014〕121号),对建设施工企业执行浮动费率。其中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工伤事故率以自然年度结束项目的工程期限为核算周期,自然年度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同时结束多个项目的,进行合并计算。

工程建设项目浮动费率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浮动一档费率为1‰,浮动二档费率为1.2‰。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在浮动年度同时开工多个项目,均按核定的浮动费率执行,费率执行的周期为项目期限。执行浮动费率的企业如在费率浮动年度没有施工项目的,浮动费率标准顺延至下一项目参保缴费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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