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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PHD01-2018-0007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发〔2018〕147号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企业负担
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2018〕99号)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活力、内生动力和内需潜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落实国家增值税改革措施。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 17%降至16% ,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 11% 降至10% ;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分别由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并在 2018 年底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 2018 年 7月 1 日起,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并加大向上争取更多退税额度的力度。
责任单位:税务局
具体举措:严格按照上级政策规定,对全市可能符合条件的重点对象进行对接,确保相关纳税人充分理解政策;以平湖税务“税小二”服务队为品牌,纳税学堂为平台,网络直播为依托,多举并措对最新政策进行详细的解读。
联系人:姚先生(税务局),电话:85025793
(二)落实国家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 100万元提高到 500 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 50 万元提高到 100 万元。自 2018年 1 月 1 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 5% 提高到8% 。自2018 年5 月1 日起,对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责任单位:税务局
具体举措:严格落实国务院7项减税政策,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厅、新媒体等平台推广,加大新政宣传力度;组织纳税人对国务院7项减税政策进行培训,辅导纳税人学好用好政策。
联系人:姚先生(税务局),电话:85025793
(三)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自2018 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3 倍降低至2倍.
责任单位:税务局、残联
具体举措:税务局会同市残联落实上级政策要求,深入企业做好宣传通知、政策解读工作。
联系人:颜先生(税务局),电话:85017653
郑女士(残联),电话:85077709
(四)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 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第272 号)执行。
责任单位:财政局、发改局
具体举措: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联系,确保我市相关企业对该政策应享尽享。
联系人:丁先生(财政局),电话:85024141
张先生(发改局),电话:85630531
(五)落实关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税务局
具体举措:根据财税〔2018〕57号文件要求,做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工作;按照“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对股份制改造、企业合并、分立、房地产投资等情形实施征前减免,免征土地增值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
联系人:曹先生(税务局),电话:85018842
(六)进一步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力度。自 2018年1 月1 日起至2019 年12 月31 日,提高 A 类、B 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幅度。
责任单位:税务局
具体举措:按照要求做好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亩产税收评价工作和房土两税差别化减免工作;根据省税务局要求,结合我市差别化减免工作具体方案,做好优惠比例调整和退库工作;研究完善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方案,进一步加大差别化减免力度。
联系人:曹先生(税务局),电话:85018842
(七)进一步降低企业其他税收负担。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统一下调全市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工业企业为70%,商业企业为40%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30% ,其他企业为80%。
责任单位:税务局
具体举措:按照省税务局2018年11号公告要求,开展应税所得率最低限执行情况的核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和机动船舶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取消对分支机构数量的限制。
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局
具体举措: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联系,确保我市相关企业对该政策应享尽享。
联系人:曹先生(税务局),电话:85018842
杨先生(财政局),电话:85022210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八)进一步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自 2019年 1 月 1 日起,逐步降低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限制性要求,逐年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到 2020 年,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占省内发电量比例超过 60% 。进一步推动售电侧改革开放。
责任单位:经信局、供电公司
具体举措:加大省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宣传,做好直接交易试点企业资格审核,及时上报符合条件企业,并做好企业用电更名、转让日常审核。
联系人:陆先生(经信局),电话:85630408
徐先生(供电公司),电话:85234289
(九)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利用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空间,采取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等措施,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 10% 。
责任单位:发改局
具体举措: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利用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空间,采取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等措施,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幅超过10%;对全市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踪督促整改。
联系人:张先生(发改局),电话:85630531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全市失业保险单位费率 0. 5% 、个人费率 0. 5% 的政策执行时间由 2018年12 月31 日延长至2019 年12 月31 日。
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具体举措:通过“平湖社保”公众号、“企服宝”及时推送相关社保政策;主动对接上级业务部门,确保企业享受政策红利。
联系人:苏先生(人社局),电话:85630700
王女士(财政局),电话:85012171
曹先生(税务局),电话:85018842
(十一)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 上限规定;允许缴存单位在规定5%--12%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相应费用。
责任单位:公积金中心
具体举措:继续执行上级规定的缴存比例12%上限规定;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提出申请可按不低于当年市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缴纳或缓缴,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联系人:俞女士(公积金中心),电话:85061812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十二)进一步降低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省属及市、县(市)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浙江省货车非现金支付卡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五折;鼓励其他高速公路路段业主同步试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相关国有企业因此减少的收入可视同当年考核利润。
(十三)继续实施舟山跨海大桥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该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进一步加大舟山跨海大桥金塘大桥路段空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分时段优惠幅度,其夜间通行费在现行基础上再降50%,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十四)降低内河物流运输成本。在全省范围内对从事内河集装箱运输的船舶免收船闸过闸费。
(十五)降低集装箱多式联运成本。2018年底前省与相关市共同制定出台专项扶持政策,给予相关集装箱多式联运企业一定的运费补助,补助期限暂定4年。
(十六)调整部分路段高速公路客车通行费收费方式和取消部分国道路段收费。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综上具体举措:梳理我市受惠企业对象,及时通知到位,主动对接上级有关部门,确保企业享受应有政策。
联系人:胡先生(交通运输局),电话:85621280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七)落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政策。落实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SLF)的利率优惠政策。将支小再贷款利率由3.25% 降至 2.75% ,金融机构借用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再贷款利率4个百分点。增加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权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
责任单位: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