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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决定(七)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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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一)规定办案期限的实际意义。
  办案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时间等不计入办案期限。
  事实上,《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不能据此认为《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没有要求。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一大原则。《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同样重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以及听证程序有关时限的规定,表明了对行政机关依法办案、及时办案的要求。由于行政处罚案件种类复杂,涉及多项行政管理内容,加之各地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差别很大,《行政处罚法》对办案期限没有明确作出统一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了必要的、可行的规定。
  (二)对于办案期限的具体规定。
  1.一般案件。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一般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一般案件的办案期限是自然状态下的3个月,而不是90个工作日。
  2.复杂案件。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在90日内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复杂案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也就是说,复杂案件的办案期限最长可以达到120天。
  3.特别复杂案件。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行政处罚案件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延期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没有对一般案件、复杂案件、特别复杂案件作出明确界定,而是授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因地制宜,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分案件的难易程度以及案件办理情况,确定合理的办案时限。
  此外,无论是按照一般办案时限的要求结案,还是根据规定作出特殊处理,都应在严格的监督管理之下进行,办案机构不得随意延长办案时间。
  (三)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时间。
  1.听证。
  听证程序一般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所以,办案期限中应当剔除OLOR: black">
  2.公告。
  在实践中,行政处罚案件经常遇到需要公告的情况。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公告应当符合时间要求。公告时间不能计入办案期限。
  3.鉴定。
  鉴定结论由专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时间会影响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办案机构应当将鉴定的时间从办案期限中排除。□王学政

五、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一)规定办案期限的实际意义。
  办案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时间等不计入办案期限。
  事实上,《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不能据此认为《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没有要求。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一大原则。《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同样重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以及听证程序有关时限的规定,表明了对行政机关依法办案、及时办案的要求。由于行政处罚案件种类复杂,涉及多项行政管理内容,加之各地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差别很大,《行政处罚法》对办案期限没有明确作出统一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了必要的、可行的规定。
  (二)对于办案期限的具体规定。
  1.一般案件。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一般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一般案件的办案期限是自然状态下的3个月,而不是90个工作日。
  2.复杂案件。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在90日内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复杂案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也就是说,复杂案件的办案期限最长可以达到120天。
  3.特别复杂案件。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行政处罚案件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延期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没有对一般案件、复杂案件、特别复杂案件作出明确界定,而是授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因地制宜,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分案件的难易程度以及案件办理情况,确定合理的办案时限。
  此外,无论是按照一般办案时限的要求结案,还是根据规定作出特殊处理,都应在严格的监督管理之下进行,办案机构不得随意延长办案时间。
  (三)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时间。
  1.听证。
  听证程序一般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所以,办案期限中应当剔除听证时间。
  2.公告。
  在实践中,行政处罚案件经常遇到需要公告的情况。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公告应当符合时间要求。公告时间不能计入办案期限。
  3.鉴定。
  鉴定结论由专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时间会影响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办案机构应当将鉴定的时间从办案期限中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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