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六、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告知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以上告知,依照有关规定应予公示的,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办案机关在对投诉、举报、申诉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有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案件处理结果的义务。
(一)告知相关人员案件处理结果的实际意义。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是对当事人以外的相关人员的告知。相关人员包括案件的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告知的内容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如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或移送其他机关处理。告知案件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案件处理结果是为了保障相关人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告知案件被调查人案件处理结果是为了保证其陈述权和申辩权能够顺利行使。
1.保障相关人员的知情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违法案件的重要来源,也是其法定权利义务的重要体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处理好执法办案与公民投诉、举报、申诉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要处理好涉及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举报、申诉案件。让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了解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结果,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也有利于保障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的知情权。
2.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
办案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相关人员,相关人员如果觉得该决定不合法或不合理,可以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救济措施。因此,规定办案机关在办理投诉、举报、申诉案件后履行告知义务是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要求。
(二)案件处理结果的告知方式。
依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告知案件处理结果的方式可由办案机关具体规定,依法应予公示的除外。
公示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一定形式对特定内容予以公开、公布,如干部任职前的公示;二是通过特定形式进行的政务公开内容的公开、公布,如政务公开栏、政务公开网。采取公示的方式告??促进办案机关依法行政。
此外,对相关人员案件处理结果的告知具有特殊性,有时不宜公开。在这种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从实际出发,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案件处理结果,如当面、电话、书面告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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