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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五)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朗读

五、如何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是指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有权就对其不利的内容说明事实和理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为自己的行为作出辩解。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成立,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告知制度及陈述、申辩权制度对所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都具有适用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也必须遵循这两项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如果没有遵循这两项重要制度的要求,即使适用简易程序对当事人处以的罚款数额不大,影响轻微,该行政处罚行为也是违法的。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即使是对当事人当场作出处罚,也不能忽视依法告知这一程序要求,应当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权。

  也就是说,执法人员在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之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要求依法告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权。与一般程序中的告知相比,简易程序中的告知是当场并口头进行的,形式相对简单得多。

  当事人的申辩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采纳,不再作出当场处罚;当事人的申辩不成立的,不妨碍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不论是哪种情况,执法人员都应把当事人的申辩记入笔录。如果当事人的申辩非但不成立,反而涉及重大的违法嫌疑,执法人员就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对当事人作出处罚,而应及时适用一般程序继续办理案件。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当场处罚时,应依法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

  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在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时存在不规范的行为。有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中列有这样一项内容,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按照下列第__项规定的方式提出异议:1.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议;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在“第__项”这一空栏中填写“12”或“1 2”,这两种填写方法都是错误的。

  当场处罚决定书中列出的两种救济途径是选择性的,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先进行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执法人员在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时应填写“1”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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