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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地名委员会关于印发平湖市地名命名更名专家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平地委〔200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地名命名更名专家审查工作制度》已经市地名委员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地名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根据《平湖市地名管理指导意见》,为规范我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建立地名命名、更名专家审查工作制度。
一、地名专家组的条件、组成和工作机制
(一)地名专家组成员的基本条件
要求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文化修养,热心地名工作,熟悉地名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比较了解我市的人文、地理、历史特征和当今时代特征。
(二)地名专家组成员的组成
专家组成员由市级有关部门按上述基本条件负责推荐,经市地名办审核,报市地名委员会确认后聘任。
地名专家组成员从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建设局、市发计局、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市档案局、市史志办、市文联、市委政研室、市教育局、市委党校、平湖师范、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及平湖经济开发区的有关同志中聘任,同时聘用若干名社会人士,今后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补充。
(三)地名专家组的工作机制
1.地名审查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地名专家组会议,时间一般为每季度末的最后一个星期五,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以根据申报情况择时召开。会议由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部分地名专家组成员参加,其中专家组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2.信息沟通制度。地名专家组成员除定期参加地名审查会议之外,还要注意掌握地名管理的有关信息,特别是新情况、新问题等,出现问题及时与地名主管部门沟通。
二、地名专家组成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申报的地名命名、更名进行审查、论证,并提出初步意见;
(二)对不符合地名管理法规的有关名称,提出规范性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对地名命名、更名的调查研究,当好地名委员会和地名主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
(四)负责做好市区新建道路地名命名的储备库工作。地名储备库编制要与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从体现地名的层次化、群体化、序列化的要求出发,有利于新地名的推行和地名的标准化管理。
(五)根据城市路网总体规划,地名专用名词要结合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特别是纵贯南北、横跨东西和绕城环线等道路,要体现我市外向型经济强市、江南水乡文化名城、观光休闲的旅游胜地的城市定位;对次干道、支路等,要结合我市不同的区块功能,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整个道路网络的名称要根据其不同层次结构,反映丰富多彩的文化内涵。道路的通名,力求好叫、好记。
三、专家组审查地名命名、更名的范围、原则
(一)地名命名、更名审查范围
1.社区(居民区)、村名称,自然镇、自然村等名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经市地名办审核后上报;
2.街(路)、巷(弄)、居住区、区片等名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建设部门申报;
3.市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区)、风景区、纪念地、古迹、文物保护单位等名称,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后上报;
4.广场、公园、专业市(商)场、长途汽车站、桥梁、立交工程等名称,由开发建筑单位提出,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后上报。
以上内容经市地名办审核后,每季度末由专家小组开会集中审查。
(二)地名命名基本原则
1.必须符合国家与社会利益,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反映本地历史、文化、地理和经济特征,含义健康。
2.不得使用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民族尊严,有违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公共道德,宣扬封建迷信、复古崇洋、名不副实、格调低俗、容易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映或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命名。
3.地名命名用字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不得使用生僻字、同音字,禁止使用异体字和自造字,也不得使用概念不清、含义不明、不科学、不规范的词语。
4.一般不以人名和“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世界”、“国际”等词语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5.市区内同类地名不得重名、同音,尽量避免以方位和数字命名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