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地、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地名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的通知》以及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地名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物名称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民区字[1997]26号)的精神,对规范城镇建筑物(群)命名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建筑物(群)名称的声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有损国家、民族尊严、带有封建和殖民色彩、崇尚王公权贵、违背社会公德和格调低俗和词语;也不得使用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
(二)禁止用人名和外国地名及其谐音命名。
(三)所选名称应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避免使用名不符实的名称。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国际”、“世界”等词语。
(四)同一城市内的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音。
二、理顺城镇建筑物(群)的通名,通过管理逐步达到规范化。
(一)选择使用以下通名,应分别符合相应的条件:
1、大厦、大楼、商厦:大厦是指高层或大型楼宇。较大城市(如杭、宁、温,下同)其高度应在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中小城市(镇)其高度在1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8千万平方米以上。
达不到上述量化指标、但在当地又属突出建筑物,并具有地名意义的,可称为大楼。以商贸为主或低层为商场、高层为办公用房的高层建筑物,也可称为商厦。使用大楼、商厦作为通名的量化指标下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小区:指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区。其总建筑面积,较大城市一般应在8万平方米以上,中等城市在5万平方米以上,小城市(镇)在3万平方米以上。
达不到上述量化指标的住宅区或要较大的小区内还要分块命名的,可选用“园”、“院”、“里”、“苑”、“坊”等作为较小区块的通告,其定性定量指标由各地界定。
3、公寓:指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住宅楼群。
4、别墅:指拥有花园的园林式低层高级住宅区。其花圃、绿化面积一般应不底于占地面积的50%。
5、山庄:指依山而建、环境优雅的低层高级住宅区。不是依山而建的,不能称山庄。
6、桥:指立交桥、高架桥、跨江(河)桥、人行过街天桥等,要求其名称必须与所在地的地理位置相符。
(二)对近年出现以“中心”、“广场”、“城”、“花园”等词语作为建筑物(群)名称通名的现象,要按照从实际出发,积极引导、适当界定、从严控制的原则掌握审定条件:
1、中心:指某种功能在一个区域或某一行业中居住主导地位且最具规模的建筑物(群)。较大城市其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中小城市(镇)其占地面积一般应在6千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
2、广场:一般指城中供市民休闲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当借用此词指具有配套公共场地的建筑物(群)时须兼具3个条件:
(1)较大城市其占地面积应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中等城市其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
(2)具有3千平方米以上的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
(3)在通名前应冠以功能性词语,如××商务广场、××娱乐广场、××假日广场等。
3、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大型号商贸建筑物(群)。其占地面积,较大城市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中小城市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
4、花园:用此词指有较多人工景点和绿地的住宅区时,其绿地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
(三)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如××广场花园、××花园大厦、××广场大厦等,均属通名重叠现象,应予避免。
三、各地应结合实际,对本地采用的其他通名的使用标准作出具体量化规定。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建筑物(群)名称的混乱现象,制定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并对现有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进行一次清理。对已依法向地名管理机构办理申报,经审批注册的建筑物(群)名名称应适时向社会公布,予以保护;对不合规的名称应限期改正,使地名管理更好地为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